编辑: 戴静菡 | 2019-12-09 |
王征,时任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8 年7月2日,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智慧能源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以 7.28 亿元向公司控股股东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控股)收购北京京航安机场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航安)49%股权.根据公告,远东控股持 有京航安 49%的股权已于
2017 年9月被质押给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分别于
2018 年12 月12 日、2019 年1月12 日发布 股权转让进展公告称,上述股权转让款已于
2018 年8月10 日支付 完毕,但因京航安 49%股权的质押状态尚未解除,股权变更手续尚 未完成. 经监管问询,公司才于
2019 年1月29 日回复问询函公告中披 露,曾于
2018 年9月1日收到远东控股出具的《关于未能解除质押
2 的说明及后续京航安权益的承诺函》 (以下简称《承诺函》 ).远东 控股在《承诺函》中表示,"由于江苏银行的贷款审批原因,8 月份 未能完成京航安 49%股权过户,现我公司承诺,自2018 年8月起, 京航安 49%股权对应的权益都由贵公司享有,若江苏银行贷款最终 审批不通过,远东控股将于收到正式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直接偿 还并购贷款解除股权质押,并协助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2019 年2月27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远东控股持有的京航安 49%的股权已解 除质押状态,并已完成股权过户. 标的资产权属状态的清晰、完整,是股权转让交易能够顺利实 施的重要前提.在标的公司股权已被质押、股权转让后续推进存在 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转让方对质押股权的解决方案,是市场高 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理应在首次披露股权转让公告时,即就股权质押对本次交易的 影响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并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后续解决 措施、完成期限等重要信息.但公司仅在公告中提及京航安 49%股 权处于质押状态的事实,并未就此进行风险提示;
在收到控股股东 远东控股有关解除质押的《承诺函》后,也未在后续股权转让进展 公告中及时披露,直至监管问询后才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影响 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2.1 条、第2.3 条、第2.7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
3 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2.2 条、第3.1.4 条、第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予以监 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