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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2000 年修正案 年修正案 年修正案 年修正案 II-2 II-2 II-2 II-2 章新增内容的提示 章新增内容的提示 章新增内容的提示 章新增内容的提示 SOLAS 公约
2000 年修正案 II-2 章(以下简称新 II-2 章)较之现行 II-2 章(以IMO 颁布的 SOLAS 公约
2001 年综合文本版本为准)在内容上有不少补充和增加.
补 充的内容主要来自 IMO 颁布的对 II-2 章的统一解释,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消防系 统、消防用品和装备.这些补充和增加的内容分别包含在新 II-2 章和与之配套的消 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中,为了避免在贯彻实施新 II-2 章中遗漏新增补的要 求,特编制本通函对新 II-2 章和 FSS 规则中补充和新增的内容予以提示.具体提示 方式为: 标下划线的条款:表示由统一解释变为公约正式条款的内容.如: 排气 导管应设有检查和清洁孔.检查和孔的位置应靠近挡火闸. 在其条款号上加阴影的条款:表示该条款为新增内容.如: 年月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还应符合: 在条款号的左面打了粗的短黑线条款:表示执行中可考虑以统一解释为依据. 如: 4.1 电取暖器 另外,MSC/ 的条款号与新 章的条款号的对应关系可参见本通函所附 现行 公约 章的统一解释(MSC/ 、、、)与新 章 条款对照表. 本通函仅起标识提示作用,所涉及公约文本内容均以正式出版物为准.审图、 验船人员可参照本通函在相关出版物上作出相应标识. 本通函使用中遇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技术处反馈沟通. CCS Circ.017 No.067 Page 1/1
一、 新 章中补充和新增内容的提示 公约 年修正案 第第第第章章章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部分――通则 部分――通则 部分――通则 部分――通则 第第第第条条条条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 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 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 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 年月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还应符合: 本条 、 和,第至条, 条以及除第 和 条以外的 部分的相应要求;
第和条仅适用于新的装置;
和 对于 总吨及以上客船,不晚于 年月日满足第 条的要求. 对液货船要求的应用 对液货船要求的应用 对液货船要求的应用 对液货船要求的应用 本章对液货船的要求应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 ℃ 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 点仪测定,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和石油产品或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 他液体产品的液货船. 如果旨在载运本条 所述货物以外的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液体货物或液 化气体,则应要求采取附加的安全措施,并应根据情况需要,适当注意到第 条定义的《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 、 《散装化学品规则》 ,第 条定义的《国际 液化气体船规则》和《液化气体船规则》的有关规定. 这里,被认为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货物是指闪点不超过 ℃又不适宜采用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常规泡沫灭火系统的液体货物,对这些货物应采取下 列附加的安全措施: 泡沫液应为抗醇型;
用于化学品液货船的泡沫浓缩液类型应参照本组织制订的指南 主管机关 满意;
参见《化学品液货船灭火系统用泡沫浓缩液性能、试验标准和检验指南》 号通函. 泡沫灭火系统的容量和供给率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 章的 规定.在性能试验基础上可以接受较低的供给率.设有惰性气体系统的 液货船,可以接受的泡沫浓缩液量为能足以产生 的泡沫 ;
就本条而言,在 ℃时蒸气绝对压力大于 巴的液体货物被认为 将会引起额外的失火危险.载运此类货物的船舶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 品规则》第 条的要求.若船舶在限制时间内航行于限制区域,有 关主管机关可根据《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 条免除对制冷系统 的要求. 除石油产品外,闪点超过 ℃的液体货物或需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 要求的液体货物被认为具有较小火灾风险,不要求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保护. 载运闪点超过 ℃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石油产品的液货船应符 合第 和 条的要求以及对液货船以外的货船的要求.作为例外,它 们应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替代第 条所要 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年月日以前、之日和以后建造的混装船,除非所有货物处所的油已 卸空且经除气,或对每种情况所作的布置参照了本组织制订的指南 并经主管机关批 准,不得载运油类以外的其它货物. 年月日以前建造的所有液货船,应年月日以后的第一次 计划坞修之日,最迟不晚于 年月日安装第 和 条要求的 装置和碳氢气体浓度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或探测头应布置在适当位置,以随时探 测到有潜在危险的渗漏.一旦碳氢气体浓度达到预先设定的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 限的 ,应能自动激发布置在货泵舱和货物控制室内的连续声光报警信号,以引 起值班人员对潜在危险的警觉.但是,也可以接受已经安装好的预先设定的不高于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 的监测系统. 第第第第条条条条定义 定义 定义 定义 就本章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外,应应用下列定义: 天井系指一个主竖区内跨越三层或以上甲板的公共处所. 货船系指第 条所定义的船舶. 货物处所 货物处所 货物处所 货物处所系指用作装载货物的处所、货油舱、装载其它液体货物的液货舱和 参见《不适用《国际散化规则》和《散化规则》化学品的闪点信息和建议灭火介质》 号通函. 参见经 号通函修订的《惰性气体系统指南》 号通函. 通往这种处所的围壁通道. 中央控制站 中央控制站 中央控制站 中央控制站系指具有下列集中控制和显示功能的控制站: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防火门位置指示板;
防火门锁闭;
水密门位置指示板;
水密门锁闭;
通风机;
通用失火报警;
包括电话在内的通信系统;
和 公共广播系统的扩音器. 闭式车辆处所系指既不是开式车辆处所,也不是露天甲板的车辆处所. 可燃材料系指除不燃材料以外的任何材料. 控制站 控制站 控制站 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 指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亦称为消防控制站.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 ! #号决议通 过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此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此种修正案应根据本公 约第 条关于适用于附则除第 章外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对缔约 国发生效力. 《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 ! 号决议 通过的《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此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此种修正案应根 据本公约第 条关于适用于附则除第 章外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 对缔约国发生效力. 直升飞机甲板系指船上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降落区域,包括所有结构物、灭 火设备和其它为直升飞机的安全操作所必需的设备. 直升飞机设施系指包含任何加油和机库设施的直升飞机甲板. 类机器处所 类机器处所 类机器处所 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用作主推进的内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