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12-11 |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 起 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廉政一书一表、 外网查询告知 书、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 满后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2019年6月6日上午9时40分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 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13民初6530号 叶挺: 原告陈武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 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 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外 网查询告知书及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
1、 请求判令 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942元, 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 清日止的利息;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 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 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 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 时30分在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 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213民初209号 庞春琴: 原告张永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 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 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外 网查询告知书及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 请求判 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 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 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暂算至 起诉之日为562521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3年2 月10日之前的利息款108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 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19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602破5号之一 本院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的申 请于2019年1月29日裁定受理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为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华夏电源集 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4月25日前, 向华夏 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时间: 每周 一至周五, 上午8: 30-11: 30, 下午2: 00-5: 00;
申报地 址: 绍兴市东街260号金丰大厦8楼;
邮编: 312000;
联 系人: 赵建强、 钟莹;
联系
电话: 0575-85138963;
手机:
13004623610、 18868828500) , 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 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同时提供相关证据 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 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 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 行使权利.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 产持有人应当向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 债务或交付财产.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的不 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 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9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绍兴市越 城区人民法院 (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 路500号) 第30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 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 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如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 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604民初963号 张佳丽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联兴村墅后 1503号) :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微融汽车租赁 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无法通 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 告知书、 诉讼风险提示书、 开庭传票、 廉政监督卡、 外 网查询告知书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归还借 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 利息17600元 (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算至2019年1月22日止, 以后 利息按年利率24%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 .自发出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 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 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5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逾期将依法缺 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604民初692号 杭州益骋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佳盛 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益骋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 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 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2019) 浙0604民初69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 定书和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 告期满后15日内, 并定于2019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 崧厦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逾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903民初315号 时步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 证通知书、 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 廉 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证据材料、 民事裁定书 (转程序) 、 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 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并定于2019年5月23日 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 判决.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303破2号2019年1月30日,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得胜支行申请, 裁定受理温州博纳斯锻造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 公司担任温州博纳斯锻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博 纳斯锻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 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通信地 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商务楼
516 室;
邮政编码: 325000;
联系人: 戴迎春,
电话: 0577-
86662919、 15355871961)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 报债权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56条 规定处理.温州博纳斯锻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4月24日下午14 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 (地址: 龙湾区龙江路 800号) 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博纳斯锻造有限公司 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 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 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博纳斯锻造有限公司的出资人 (潘德飞、 张 成华、 史权兴、 潘德其、 项炳麒) 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 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 会计 账簿、 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 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 证照、 财产, 若因未提供上述材 料导致无法清算的, 温州博纳斯锻造有限公司出资人 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303破1号2019年1月30日,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城西支行申请, 裁定受理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 公司担任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六 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 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通信地 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商务楼
516 室;
邮政编码: 325000;
联系人: 戴迎春,
电话: 0577-
86662919、 15355871961)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 报债权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56条 规定处理.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4月24日下午15 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 (地址: 龙湾区龙江路 800号) 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 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 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 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出资人 (朱林、 朱 维新) 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 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产状况说 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 司印章、 证照、 财产, 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 法清算的, 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 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林迁和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以及林迁和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以下债权转让给林迁和, 截至基准日:2016年7月21日 债权信息如下表所示: 上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通过签署的 《债权转让合同》 , 依法转让给林迁和, 现以公告方式 通知债权人 和担保人, 请你们向林迁和履行还款义务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 事主体资格等情形, 请相关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其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 质人.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陈先生 联系方式:
13968813178 林迁和 联系方式:
13906674765 2019年2月28日 主债务人 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 币种 人民币 本金额 4998288.23 利息金额 1254823.59 费用金额
1950 本息费合计 6255061.82 担保/抵押人信息 福鼎市金百福门控科技有限公司、 金邦顷, 李永祥、 池炳坤、 张美乐的担保及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毛振东提供抵押房产. 李海兵: 你与我司因 长兴 (2013) 03#地块项目二标段 项目产生债权债 务纠纷, 因双方对债权债务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你于
2016 年8月11 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 (案号: 2016浙0522民初5736号) , 预 通过法院确定金额, 现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已判决, 判令我司支付 你: 工程款1297.832893万元, 诉讼费、 保全费7.876万元, 司法鉴定费
45 万元, 我司自愿替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归还保证金
20 万元, 合计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