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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办公设备及耗材采 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LYHX-ZFCG2017027 招标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 招标代理机构: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7 年05 月31 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 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mail protected]
2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3
四、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3
六、联系方式.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
一、总则.5 (电汇注明交易登记号,交易登记号:17CGSZ0202
7
二、磋商文件.8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9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格式见附件)11 15.知识产权.11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12
五、磋商.13 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 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6
六、 评审方法及标准.17
七、合同的授予.19
第三章 项目说明、采购内容.20
第四章 合同(格式)40
第五章 附件.41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价格明细表.51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 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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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一、采购项目名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LYHX-ZFCG2017027
三、采购项目情况: 序号货物名 称 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金 额(万元)
1 办公设 备及耗 材采 购
1、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的单位;
3、所投报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法规和产业、行业标准;
4、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售后服务;
5、本项目不接受联 合体投标;
6、 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7、 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诚信入库和 CA 实名 认证证书并网上报名打印回执单;
8、供应商需访问 http://zfcg.linyi.gov.cn,注册并登陆后进行网上 报名;
74.400000
四、投标报名及磋商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17 年5月31 日8时30 分至
2017 年6月6日17 时0分(北京时间,法定 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北京路
8 号)代理服 务20 号窗口. 3.方式:获取招标文件须提供以下资料及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书及证明. 1. 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需具 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 所需主要产品授权书原件及售后服务质保函;
3. 拟投入本项目相关技术人员(项目管理班子)资格证件、劳务合同、身份证、 毕业证、养老保险交费凭据需明细到个人(2016全年度)等相关材料;
4. 提供2015-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5.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6. 提供2014年1月至今期间同类型项目采购合同、 中标通知书及采购人满意度证明 原件不少于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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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复印件加盖公章胶装成册一式三份,并在封面上清楚注 明项目名称、报名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4.售价:150 元/份,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 年6月9日下午
14 时30 分,地点为: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开标室(北城新区北京路
8 号). 5.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 地址:北京东路(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 联系人:杨晓燕(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 联系方式:0539-8028512(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 2.代理机构: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沂市(州)兰山县(区、市)柳青街道(路、乡、 镇)沂蒙路北段号(村)昆仑商务港 B 座五楼 506-5013 室 联系人:张耀文 联系方式:0539-6171899 供应商请访问 http://zfcg.linyi.gov.cn/,注册并登陆后进行网上投标报名 账户名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开户银行:临商银行新华支行 账号:818330101421002703 大额支付行号:313473070219 (电汇注明交易登记号,交易登记号: 17CGSZ0202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 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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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文件
第一章《磋商邀请函》中所叙 述的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参加报价竞争的的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 2.4 磋商小组系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 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5 成交供应商系指由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 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6 磋商文件中的 甲方 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 乙方 系指本项目的成交供应 商. 2.7 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
1 月1日至本项目磋商邀请函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 从上两年
1 月1日至本项目磋商邀请函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 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临 沂政府采购网:http://zfcg.linyi.gov.cn/). 2.9 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影印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原始文件或文 件的原本或供应商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 3.1 磋商文件、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有关采购活动所有书面形式 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 供应商可以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 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供应商未提供该 数据或资料. 3.3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4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 天 、 日 均指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 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mail protected]
6 历天. 3.5 磋商文件及报价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报价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报价有关的费用. 不论报价的结果如何,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供应商 5.1 供应商必须满足本磋商文件
第一章《磋商邀请函》中的相关要求. 5.2 供应商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5.3 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4 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临沂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5 磋商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5.6 合格的供应商将具有参加被评审的资格. 6.报价有效期 6.1 报价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报价截止时间起
60 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 凡符合磋商文 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均保持有效;
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将受磋商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 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 原定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 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 6.3 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 6.4 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报价文件而不被没收报价保证金.接受延长报 价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报价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报价保证金有效期. 6.5 因延长报价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 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除外. 6.6 本须知第
7 条关于报价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报价有效期. 7.报价保证金 7.1 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是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磋商 文件规定交纳报价保证金的供应商的报价. 7.2 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报价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有效. 7.3 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从公司基本账户(含网银、电汇不接受其他形 式)向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14000.00 元.投标人须于
2017 年6月8日下午
17 时00 分前,以公司基本户以电汇、网银、转帐支票的方式向临沂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 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mail protected]
7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款信息: 账户名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开户银行:临商银行新华支行 账号:818330101421002703 大额支付行号:313473070219 (电汇注明交易登记号,交易登记号:17CGSZ0202) 7.4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放成交结果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人的报价保证 金;
成交人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交纳成交服务费用后退还. 7.5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报价保证金,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临沂市政府采 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供应商无故不参加报价或报价截止时间之后至报价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报价 文件;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 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供应商有第(2)至(6)项情形之一的,成交结果无效. 7.6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报价 保证金;
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 临沂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 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基础资料提供 8.1 供应商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的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磋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 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mail protected]
8 商文件发售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 视为供应商已认可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 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8.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或影响竞争的其他不当条款的,请在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
1 日前 (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