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22-12-12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2019年3 月31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27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1号)
3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5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54
八、基金的投资.58
九、基金的业绩.67
十、基金的财产.70 十
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1 十
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十
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8 十
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十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1 十
六、风险揭示.87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0 十
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2 十
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二
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二十
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二十
二、备查文件.128 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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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9 年3月31 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9 年3月31 日,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9 年4月27 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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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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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1号)
7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