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12-15 |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5 GB -201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 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火葬场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 遗物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 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为质量浓度. 火葬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 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广州市殡葬服务 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01
1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殡仪馆)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葬场、 殡仪馆 (含遗体处理业务)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火葬场 (殡 仪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油式火化机、燃气式火化机、其它新型燃料火化机及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 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f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葬场 指从事火化死者遗体和遗物祭品的专用场所. 3.2 遗体处理 GB -201
2 对遗体进行消毒、清洗、更衣、冷冻、冷藏、解剖、防腐、整容、整形、塑形、火化等活动 的统称,通常指遗体的消毒、防腐、整容、火化的过程. 3.3 遗物祭品焚烧 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衣物、生活用品(包括其他物品)及祭奠死者所用的全部物品进行灰化的 过程. 3.4 现有单位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运行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葬场. 3.5 新建单位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葬场建设项目. 3.6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主要包括遗物或祭品露天焚烧, 或在无排气筒的 简易装置内焚烧等. 3.7 二f英类 指多氯代二苯并-对-二f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类(PCDFS)物质的统称. 3.8 二f英类毒性当量(TEQ) 用来定量评价二f英类污染物的毒性,将2,3,7,8-四氯代二笨并-对-二f英毒性当量因子定义 为1,各种二f英类异构体的含量(浓度)乘以其相应的毒性当量因子(TEF)并加和,单位为 ng-TEQ/Nm3 .其计算公式为:TEQ=∑(二f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9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0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在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3 年1月1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单位遗体火化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二f英类、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限值
1 烟尘
60 2 二氧化硫
30 3 氮氧化物(以NO2计)
200 4 一氧化碳
150 5 氯化氢
50 GB -201
3 6 二f英类 1.0(ng TEQ /Nm3 )
7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