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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12 131112 儿童权利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 条提交的报告 应于
2009 年提交的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 中国澳门? ?? [2010 年7 月16 日] ? 根据发给缔约国的报告处理说明,本文件未经正式编辑. ?? 本文件是缔约国报告的一部分,报告由中国的报告(CRC/C/C/CHN/3-4)、澳门的报告(CRC/C/ CHN-MAC/2)和香港的报告(CRC/C/CHN-HKG/2)组成. 联合国CRC/C/CHN-MAC/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5 Octo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Chinese and English CRC/C/CHN-MAC/2
2 GE.12-46964 目录 段次 页次 前言.1-4
5 一. 一般的执行措施.5-18
5 二. 儿童的定义.19-21
9 三. 一般原则以及公民权利与自由.22-30
9 A. 不受歧视(第2 条)以及儿童的最大利益 (第3 条)22-27
9 B.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第6 条)28-29
10 C. 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 条)30
10 四. 家庭环境和替代的照顾.31-58
11 A. 父母指导(第5条)和父母的责任(第18 条第1 和第2 款)31-37
11 B. 与父母分离(第9 条)38-39
12 C. 家庭团聚(第10 条)40-41
13 D. 非法转移和不使返回(第11 条)42-43
13 E. 追索儿童扶养费(第27 条第4 款)44
14 F.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0 条)45-49
14 G. 收养(第21 条)50-53
15 H. 定期审查安置情况(第25 条)54
16 I. 虐待和忽视,包括恢复身心健康和重 返社会(第19 条)55-58
16 五. 基本卫生和福利.59-70
17 A. 卫生和保健服务(第24 条)59-62
17 B. 生存权和发展权(第6 条第2 款)63-64
19 C. 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卫生护理(第23 条)65-67
20 D. 青少年健康(第24 条)68-70
21 六. 教育、休闲及文化活动.71-91
21 A.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28 条)71-86
21 B. 教育目标(第29 条)以及教育质素.87-89
26 CRC/C/CHN-MAC/2 GE.12-46964
3 C. 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第31 条)90-91
26 七. 特别保护措施.92-118
27 A. 处于紧急状态中的儿童(难民儿童(第22 条)、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第38 条)92-94
27 B. 青少年司法(第37 条b、c 和d项以及第
40 条)95-102
27 C. 处于被经济剥削状态中的儿童,包括童工 (第32 条)103-101
28 D. 毒品及药物依赖(第33 条)111-117
29 E. 处于被性剥削状态中的儿童(第34 条)118
30 八.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 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119-173
31 A. 一般执行措施.119-120
31 B. 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第3 条、第4 条第1 和第2 款、第
5、第6以及第7 条)121-135
31 C. 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第9 条第1 和第2 款)136-153
33 D. 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以及第
9 条第3 和第4 款)154-163
36 E. 国际援助和合作(第10 条)164-173
37 列表 1. 按性别和年龄层分类的澳门特区人口数目.7 2. 按性别和年龄层分类的澳门特区人口结构.7 3. 按性别和年龄层分类的18 岁以下人口的识字率.8 4. 为女囚狱中生活的3 岁以下的子女所提供的协助.12 5. 为女囚狱中生活的子女提供援助的合作实体.12 6. 根据《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所提供的协助.13 7. 可供儿童和青少年使用的托儿所和院舍.14 8. 经由社工局跟进的涉及及社会保护制度的个案.15 9. 在澳门特区内和澳门特区外被收养的居澳儿童.15 CRC/C/CHN-MAC/2
4 GE.12-46964 10. 政府医院所纪录的儿童受虐个案.17 11. 向卫生中心求助的儿童.18 12. 主要人口指标.18 13. 澳门特区疫苗接种计划D D覆盖率(19 14. 按性别和年龄层分类的18 岁以下儿童自杀率(20 15. 受惠于社工局资助的住宿设施和日间护理设施的
19 岁或以 下残疾儿童和青年.20 16. 按照提供的教育类型、性质和教学语言分类的学校.22 17. 纯就学率(22 18. 毛就学率(23 19. 各级教育程度的师生比例.23 20. 受惠于免费教育的学生.24 21. 受惠于学费津贴的私立学校学生.24 22. 接受教育安排的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25 23. 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26 24. 少年感化院内接受小学和中学教育的未成年人人数.28 25. 作未成年人之淫媒.32 附件 一. 引用的法律(按时间顺序排列)39 二. 适用于澳门特区的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条约.42 三. 相关数据.44 CRC/C/CHN-MAC/2 GE.12-46964
5 前言 1. 本报告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4 条第
1 款b项之规定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第三部分,并且根据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2 条第
2 款之规定,包含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 门特区)实施《议定书》的相关资料.本报告涵盖的时间由
2002 年1月1日至
2008 年12 月31 日,而有关履行《议定书》的资料,涵盖时间由
2005 年1月1日至2009 年6 月30 日. 2. 本报告按照儿童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通过的指引(HRI/GEN/2/Rev.5, 最后更新日期
2008 年5月29 日),根据澳门特区内与履行《公约》和《议定 书》有关的政府部门和相关的本地实体如检察院、廉政公署,以及与特定人权范 围的委员会所提供的资料撰写.上指的部份实体和/或与非政府组织和/或团体代 表紧密合作. 3. 大部分的联合国人权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1 关于澳门特区的一般资料及其 人口、政治架构和人权的保护框架,见中国核心文件第二次修订本的第三部分 (HRI/CORE/1/Add.21/Rev.2),其内容保持不变,除非此报告有特别的相反论述. 适当时,本报告可与中国就上述条约向联合国条约机构委员会所提交的最新报告 中,涉及澳门特区的部分的相关方面一并阅读. 4. 上一次《公约》履行报告(CRC/C/83/Add.9/Part II)和上一次《议定书》履行 报告(CRC/C/OPSA/CHN/1/Part II)所述的资料仍然有效.本报告主要集中论述: 提交上一次报告以后产生的改变以及取得的进步.此外,谨记委员会于
2005 年9月30 日第
1080 次会议上审议该两份报告后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分别是 CRC/ C/CHN/CO/2 以及 CRC/C/OPSC/CHN/CO/1),与当中所表示的关注有关联的资 料,请参阅本报告的相关《公约》和《议定书》规定项.事实上,上述的报告和 结论性意见经已送交立法会和其他相关政府实体审阅,同时公众也可以查阅. 一. 一般的执行措施 5. 如上一次报告所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面简称《基本法》)的第 三章保障澳门特区境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按照其第
28 条第
1 款和第30 条第1 款规定,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它的第38 条第3 款 特别申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原则连同平等原则和合法原则构成整个 澳门特区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