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12-17 |
5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双诚炭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主办券商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二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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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双诚炭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 《关于无锡双诚炭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 馈意见》要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无锡双诚炭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他中介机构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 对反馈意见 中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
涉及需要补充附件加以说明 的,已补充附件;
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 露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一、公司特殊问题
1、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历史沿革中存有集体企业挂靠及解除 的情形作进一步补充核查,并就有关部门对前述挂靠及解除的确认是 否有效,公司是否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公司是否存有股权争议,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及分析过程 公司前身为 宜兴市有机化工五厂 ,1988年7月28日,经原宜城镇人民政 府申请,原宜兴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同意办厂的批复》(宜计经栋字 [1988]第315号),同意由宜城镇工业公司创办 宜兴市有机化工五厂 (以下 简称 有机五厂 或 企业 ),企业性质为镇办社会福利集体企业.2003年, 宜城镇人民政府与杨锡强签署协议, 约定将企业整体转让给杨锡强并进行集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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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业改制.
1、2003年实质改制后挂靠的原因 2003年改制后,有机五厂的性质已变为私营企业,但改制后企业并未进行工 商变更,仍保留集体企业的身份,即属于 挂靠 集体企业.根据对公司实际控 制人杨锡强的访谈, 挂靠的原因是由于根据当时的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只有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才能被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 享有国家针对社会福利企 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而有机五厂自成立以来便是集体福利企业的性质,拥有大 量残疾职工,一旦变更为私营企业,不仅会减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影响企 业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还会影响到公司残疾员工的利益,给社会和政府增添 负担.因此,在征得宜城镇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有机五厂改制后未进行工商 变更,仍保留集体企业的身份.
2、2007年以改制为形式解除挂靠关系 根据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10月12日出具的 《无锡双城炭黑 厂整体资产评估》 ,以2007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无锡双诚炭黑厂净资产为 6,335.39万元. 2007年10月23日,宜兴市屺亭街道办事处(以下称 屺亭街道 )发布《关 于同意无锡双诚炭黑厂改制的批复》 (屺街发[2007]15号) ,同意双诚炭黑厂改制 为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30日,屺亭街道出具《资产评估确认和产权界定书》 ,确认无锡 双诚炭黑厂评估净资产值为6,335.39万元, 同意将无锡双诚炭黑厂所有净资产界 定为1,128万元,多余部分净资产5,207.39万元作为变更后的企业积累处理,同 意改制后的有限公司由杨倩芳出资900万元,杨锡强出资128万元,刘娟出资100 万元. 2007年11月8日,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宜方正验字(2007) 第311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2007年11月8日,杨倩芳、杨锡强、刘娟以净资 产向无锡双诚炭黑有限公司出资1,128万元. 2007年12月8日屺亭街道与杨倩芳、杨锡强、刘娟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约4/56 定屺亭街道将无锡双诚炭黑厂经评估净资产6, 225.39万元以1,128万元价格转让, 其中转让给杨倩芳900万元,杨锡强128万元,刘娟100万元.多余部分净资产 5,207.39万元作为变更后的企业积累处理. 2007年12月8日,无锡双诚炭黑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名称改 为 无锡双诚炭黑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由集体企业改为有限公司,选举杨锡强 为执行董事,并修改公司章程. 2007年12月8日,无锡双诚炭黑厂填写《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 ,就上述改制 事项申请工商登记.宜兴市工商局于2008年2月2日向企业发出《公司准予变更登 记通知书》 ,批准无锡双诚炭黑厂变更为无锡双诚炭黑有限公司以及股东变更等 事项,同日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20282000000049) . 至此,公司以改制为形式,解除了与屺亭街道办事处的挂靠关系.
3、有关部门对集体企业挂靠及解除的确认有效 (1)宜城街道办事处、屺亭街道办事处及江苏宜兴市经济开发区确认 宜城街道办事处、屺亭街道办事处及江苏宜兴市经济开发区(现宜兴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9日共同出具《关于无锡双诚炭黑有限公司 改制和土地情况说明》,对公司2003-2007年的挂靠及解除事项确认如下: 宜兴市有机化工五厂于2003年8月4日改制. 该企业改制后暂未变更企业性 质的原因是为了使企业继续安置部分残疾人员就业和享受福利企业政策.2005 年12月19日宜兴市有机化工五厂更名为无锡双诚炭黑厂,仍未变更企业性质.因 行政区域调整,原宜城镇政府管辖的无锡双诚炭黑厂于2006年7月划归宜兴市屺 亭街道办事处管辖. 2007年下半年我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调整的福利企业政 策, 组织我市以往改制后未变更企业性质的福利企业统一办理变更为私有性质的 福利企业. 为此, 无锡双诚炭黑厂于2008年2月2日变更为无锡双诚炭黑有限公司. 2003年8月4日原宜城镇政府(现宜城街道办事处)与杨锡强签署的'
宜兴市 有机化工五厂资产转让协议'
已实际履行完毕,该协议中确定的'
资产转让金'
已由杨锡强全部付清.2007年11月8日屺亭街道办事处与杨锡强等3人签署的'
无 锡双诚炭黑厂资产转让协议'
是为了办理变更该企业性质,该协议中确定的'
资5/56 产转让金'
实际不要杨锡强等3人重复支付,今后屺亭街道办事处也不会按该协 议重复收取'
资产转让金'
. (2)宜城街道办事处确认 对于公司在2003年至2007年的挂靠及解除行为,宜城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7 月7日出具《关于原宜兴市有机化工五厂产权归属的界定》,确认:
1、杨锡强在2003年与原宜城镇人民政府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合法有 效;
2、2003年双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已构成企业实质改制,原宜兴市有 机化工五厂产权此后属于杨锡强个人所有.
3、原宜兴市有机化工五厂在2003-2007年属于挂靠原宜城镇人民政府,企业 性质实质上为私营企业,企业实行自主经营,企业资产属于私人资产,挂靠期间 并未形成任何集体权益,并未占有、使用任何集体资产. (3)宜兴市民政局确认 对于企业挂靠期间的社会福利企业身份问题,宜兴市民政局于2016年7月12 日出具《证明》: 经核查,该企业自1988年成立以来即在我局登记为社会福利企业并一直维 持至今, 且在我局历次检查过程中均符合国家对福利企业设定的安置残疾人职工 比例等标准要求,未有因违反保障、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或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方 面之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处罚的记录. (4)无锡市人民政府确认 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30日出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无锡双诚 炭黑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合法性的批复》(锡政复[2016]37号),确认: 无锡双诚炭黑有限公司的改制、 产权变更以及界定等事项符合当时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当时主管部门批准,2003年至2007年的挂靠经营,未形 成集体权益,也未占有、使用集体资产,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资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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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根据农业部1998年发布的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 (农经发[1998]6号,已于2016年被农业部2016年第2号令《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 一批文件的决定》废止)第五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所 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 可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有权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问题. 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199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管理 的意见》规定: 各乡镇按宜发(1995)22号文件精神,应尽快成立集体资产管 理委员会,并由党委书记兼任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 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管理办公室内,具体负责乡镇集体资产管理的日 常工作. 可知,宜兴市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下属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本乡镇集 体资产的主管部门,因此乡镇政府有权决定本乡镇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宜城街道办事处及屺亭街道办事处曾分别作为 公司挂靠期间的名义投资人和主管部门, 对公司2003年至2007年的挂靠及解除之 确认有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作为宜城街道办事处和屺亭街道办事处的上级行政主 管部门,对公司2003年至2007年的挂靠及解除之确认有效.
4、公司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1)2003年资产转让时未发生集体资产流失 宜城镇人民政府出具《资产确认书》 ,最终核定有机五厂及其附属企业净资 产为3,795.61万元,但是在2003年8月4日,宜城镇人民政府与杨锡强签署的《资 产转让协议》中,约定资产转让的价格为1,500万元. 《资产转让协议》说明: 为了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和不断壮大发展,着眼长远目标的实现,乙方将 投入湿法生产线、尾气发电和自动包装生产线,为此,企业需投入巨额的资金, 同时,在投入过程中,企业将原有相当一部分设备淘汰和报废,再之,企业改制 后还需加大对环境治理设施的投入. 经核查,杨锡强已依约支付了上述转让价款,并妥善履行了职工安置义务. 并且2003年的资产转让行为得到了宜城镇街道以及无锡市政府的确认, 确认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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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30日出具《无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