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12-16 |
1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182)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之合同 该等采购合同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买方与供应商订立 (i)采购合同I,内容 有关买方向供应商采购一套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159,632,000 元 (相等於约 181,980,480港元) ,其中人民币 141,267,256.64 元为采购价及人民币 18,364,743.36元为 增值税额,以供本集团於中国吉林省通榆县之风电场项目I使用;
及(ii)采购合同II,内 容有关买方向供应商采购一套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 159,632,000 元 (相等於约 181,980,480港元) ,其中人民币141,267,256.64 元为采购价及人民币18,364,743.36 元为增 值税额,以供本集团於中国吉林省通榆县之风电场项目 II使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该等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 (不论以 合并或个别基准) 超过5% 但低於25%,故该等采购合同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 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 仅供识别 ―
2 ― 背景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买方与供应商订立 (i)采购合同 I,内容有关 买方向供应商采购一套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159,632,000 元 (相等於约181,980,480 港元) ,其中人民币141,267,256.64 元为采购价及人民币18,364,743.36 元为增值税额,以供本 集团於中国吉林省通榆县之风电场项目 I使用;
及(ii)采购合同 II,内容有关买方向供应商采 购一套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159,632,000 元 (相等於约181,980,480 港元) ,其中人 民币141,267,256.64元为采购价及人民币18,364,743.36 元为增值税额,以供本集团於中国吉 林省通榆县之风电场项目 II 使用. 采购合同 I 采购合同I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订约方 : 买方: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及 供应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供应商及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 规则) 之第三方. 标的 : 买方已同意向供应商采购一套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於中国 吉林省通榆县之风电场项目 I 使用,包括风机、发电系统、控制 系统硬件及软件及配套设备等. 代价 : 人民币159,632,000 元 (相等於约181,980,480 港元) ,其中人民 币141,267,256.64 元为采购价及人民币 18,364,743.36 元为增值 税额.代价金额亦包括有关 (其中包括) 供应商将提供之技术支 援服务之费用、税款、付运及保险成本. ―
3 ― 买方应付之代价总额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参考采购合同I所载将供应之各项机器、设 备或构成风力发电设备之各项部分之市场单价及数量经公平磋商后协定. 根晒汉贤 I,於采购合同 I 之生效日期起计 15日内,供应商须向买方支付总代价之 10%, 作为违反其於采购合同 I 项下任何义务之不可撤销之履约保证,该款项将於所有风力发电设 备之保修期开始后
30 日内退还予供应商.代价款项将根晒汉贤 I 之完成阶段由买方分期 支付.代价将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之方式支付,其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或借贷 拨支. 供应商将就所供应之风力发电设备提供五年之保修期. 采购合同 II 采购合同II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订约方 : 买方: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及 供应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供应商及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 规则) 之第三方. 标的 : 买方已同意向供应商采购一套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於中国 吉林省通榆县之风电场项目II使用,包括风机、发电系统、控 制系统硬件及软件及配套设备等. 代价 : 人民币159,632,000 元 (相等於约181,980,480 港元) ,其中人民 币141,267,256.64 元为采购价及人民币 18,364,743.36 元为增值 税额.代价金额亦包括有关 (其中包括) 供应商将提供之技术支 援服务之费用、税款、付运及保险成本. ―
4 ― 买方应付之代价总额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参考采购合同 II所载将供应之各项机器、设 备或构成风力发电设备之各项部分之市场单价及数量经公平磋商后协定. 根晒汉贤II,於采购合同II之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供应商须向买方支付总代价之 10%,作为违反其於采购合同 II项下任何义务之不可撤销之履约保证,该款项将於所有风力 发电设备之保修期开始后
30 日内退还予供应商.代价款项将根晒汉贤 II之完成阶段由买 方分期支付.代价将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之方式支付,其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 或借贷拨支. 供应商将就所供应之风力发电设备提供五年之保修期. 有关该等采购合同订约方之资料 本公司及买方 本公司为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且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主要从事 (i)投 资风能及太阳能项目;
及(ii)为风能和太阳能发电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及综合解决方案. 买方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风能及新能源设备贸易. 供应商 供应商为中国风电机器及设备之供应商.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供应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 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之第三方. ―
5 ― 进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於中国兴建风电厂 (其中包括位於中国吉林省之有关项目) 属於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 围.根玫炔晒汉贤蚬┯ι滩晒夯骷吧璞肝炯澎镀浞绲缦钅恐糠制胀ㄍ蹲. 该等采购合同乃於本集团进行招标后订立.本集团根 (其中包括其他因素) 本集团之规格及 需要、供应商之资历及经验、供应商将供应之产品质素、供应商同意提供之服务、供应商提 供之产品保修,及其他供应商向本集团提供之条款,评估各份合同条款.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供应商於该等采购合同下提供之整体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 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该等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 (不论以 合并或个别基准) 超过5%但低於25%,故该等采购合同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 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 司* ) (股份代码:182) ,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普通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仅供识别 ―
6 ―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买方」 指 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 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采购合同I」 指 买方与供应商就风电场项目 I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 日之风电场机器及设备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II」 指买方与供应商就风电场项目II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之风电场机器及设备采购合同 「该等采购合同」 指 采购合同I 及采购合同 II 之统称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供应商」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增值税」 指 增值税 人民币与港元按人民币1.00元= 1.14港元之汇率换算,仅供参考. 代表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刘顺兴 香港,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 仅供识别 ―
7 ―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顺兴先生 (主席) 、刘建红女士 (副主席) 、余维洲先生 (行 政总裁) 、牛文辉先生、桂凯先生及尚笠博士 (以上为执行董事) ,王峰先生 (为非执行董 事) ,以及叶发旋先生、方之熙博士、黄简女士及张忠先生 (以上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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