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12-18 |
87054448 9 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7月6日(2018 ) 浙0225民催11号 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 张, 该汇票号码为
3010005124385609、 汇票金额为人民 币3万元整,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19条规定, 现予公 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票据凭证: 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
3010005124385609、 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 出票人 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宁波碧海蓝帆 商贸有限公司、 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 出票日 期为2017年11月17日、 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5月17日、 最后持票人为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8年 9月2日止.
四、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 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8 ) 浙0681民初1512号 安徽虹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乃祥: 本院受 理傅永华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 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起诉状副本、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 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 (2018) 浙0681民初1512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 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 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 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决.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破18号 本院根据上海彗星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 江圣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圣为公司 ) 破产清算 一案, 并于2018年6月15日指定北京德恒 (温州) 律师事 务所为管理人.圣为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13日前, 向圣为公司管理人 ( 通讯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 场大道5062号;
联系
电话: 林达18058368887 ) 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圣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圣为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18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圣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周芳、 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 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 ( 或管理人 ) 提交公司印 章、 账簿、 文书资料、 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 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 法清算的, 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3民初2909号 苏吴花、 林阿燕: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吴花、 林阿燕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 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的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 状副本、 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廉政监督卡、 诉讼须 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 (2018) 浙0303 民初29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 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 日内, 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6日10: 4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 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303民初5734号 陈良贤: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松诉被告陈良贤合同纠纷 一案,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陈良 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成松借款 80000元并支付利息 (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 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 案件受理费2120元, 由被告 陈良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 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303民初5733号 陈良贤: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松诉被告陈良贤合同纠纷 一案,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陈良 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成松50000元 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 案件受理费1425元, 由被告陈良 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温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下称 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 ) 与浙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达成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到基准日2018年2月28 日止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抵债协议、 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权益, 依法转让给了浙 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特此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相关的各借款人、 担保人以及包含但不限于 清单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下列债权及其相关权利/权益已转让的事实, 从公告之日起, 应向浙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序号
1 借款人 义乌市天利达毛纺 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借款合同编号
33010120150041978、
33010120150042112、
33010120150042589、
33010120150042321、
33010120150042328、
33010120150042764、
33010120150042904 贷款本金余额 55000000.00 利息 6597453.33 担保人 江幸运马服饰有限公 司、 李立新、 骆文化、 陈平、 蒋素芳 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物1: 义乌市天利达毛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义乌市苏溪镇民丰路190号工业用房地产, 建筑面积15890.03平方米, 土地面 积为14485平方米.抵押物2: 傅恭跃、 陈小球名下位于义乌市苏溪镇水木清华75号住宅用房地产, 建筑面积359.65平方米, 土地面积为196.2平方米.抵押物3: 陈平、 蒋素芳名下位于义乌市东方大厦16-7号住宅用房地产, 建筑面积150.75平方米, 土地面积为6.7平方米.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贷款本金、 利息;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利息及相应权 利/权益, 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2.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合并、 分立、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 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 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3.担保人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及其他连带清偿责任人. 4.关于债权本息金额, 特别是利息 (包括罚息、 复利等) 的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计算方式计 算为准. 5.本公告如有差错, 以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资产档案和判决、 裁定为准.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下称 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 ) 与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 成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到基准日2018年2月28日止 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抵债协议、 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权益, 依法转让给了浙江东 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特此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相关的各借款人、 担保人以及包含但不限于清单 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下列债权及其相关权利/权益已转让的事实, 从公告之日起, 应向浙江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