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12-19 |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 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 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条 受益人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 本合同上批注.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释义二) 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 (释义三) 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释义四),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 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 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经给付下述第
(二)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含第
180 日) 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 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释义五)(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 明的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 任. 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 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 准》 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 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 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种类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 人仅对被保险人乘坐在本合同中载明的营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
(3)被保险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 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 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
猝死(释义七);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1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二)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乘坐营运交通工具从事职务工作期间.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 可分别由投保人和保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内载明,但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保险 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以本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部分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 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本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约定 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核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