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12-19 |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一)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三)后因患疾 病,在医院(释义四)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 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五)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 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六),包括床位费(释义七)、膳食费(释义八)、护理费 (释义九)、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释义十)、治疗费(释义十一)、 药品费(释义十二)、手术费(释义十三)等.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 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 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 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 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 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释义十四)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十五)、放射疗法(释 义十六)、肿瘤免疫疗法(释义十七)、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十八)、肿瘤靶向疗法(释 义十九)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 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 必需且合理
2 的门诊手术费用. 4.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 (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 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 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 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 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 的,保险人首先按照第六条第
(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 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 保险人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 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 必 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 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 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 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 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 必需且合理 的治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 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 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用. 4.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 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被 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 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 (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 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 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免赔额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但 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且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
3 自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 不再扣除免赔额. 投保人连续投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已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且接受 住院治疗的,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保险人在给 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第八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 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 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 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不承 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 间;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 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 义二十一)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释义二十二);
等待期内出 现的疾病、症状(释义二十三)或体征(释义二十四);
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 确诊的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 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十)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十一)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 致的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三)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十四)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十五)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眼镜、 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 性功能障碍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释义二十五)、滑水、冲浪、赛艇、漂流、
4 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 蹦极、 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 攀岩 (释义二十六) 、 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释义二十七)、摔跤、马术、赛马、赛车、 特技表演(释义二十八)(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释义二十九)或考察 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十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三十);
(十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十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金额和恶 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 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连续投保 本合同期满,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连续投保本合同.连续投保不计算等待期. 连续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