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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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 县人民政府,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 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 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试行) 》 已经2
0 1 4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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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1 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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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年8月2 6日―1―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强制性内容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容量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住宅建筑间距
第三节 非住宅建筑间距
第四节 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退让用地边界
第三节 退让城市道路
第四节 地下建筑退让
第五节 其他规定 ―
2 ―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八章 交通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 配套设施
第一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节 市政设施
第十章 绿地第十一章 景观与环境 第十二章 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 第十三章 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 附录二:名词解释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
3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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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0) 》 , 有效 引导和调控城市发展, 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 控规 ) 的编制与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安徽省城 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黄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 技 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 应符合本通则.各县城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黄山市城市控规体系由控规通则、 地块控规图则二 个层级组成. 控规通则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 引导和控规的一般 性通用规定. 地块控规图则是根据城市建设时序、 年度建设计划、 市场开发 需求等分期、 分批编制的地块控规.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城市专项 规划对地块的控制要求, 明确各开发地块的使用性质、 建设容量、 建筑高度、 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控制指标和其他特殊控制要求. 第四条 规划管理单元作为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控制单 位, 是落实和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 施的基础单元. 规划管理单元以基层行政管辖范围为基本条件, 综合考虑城 ―
4 ― 市用地布局、 功能分区、 内在关联、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整性等因 素, 以城市道路、 河流、 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划分确定, 分 为城市中心区单元、 居住单元、 工业单元、 混合功能单元以及其他 单元. 规划管理单元划分应与城市社区管理相结合.居住单元的规 模一般相当于一个居住区, 居住人口控制在3万人左右;
工业单元 以产业集聚区作为划分依据;
其他管理单元的规模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 应编制专项( 专业) 规划, 并按照市级、 区级和规划管理单元进行三 级控制. 第六条 控规编制, 坚持政府组织、 专家领衔、 部门合作、 公 众参与、 科学决策.经依法批准的控规, 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严格 实施.并根据城市发展情况, 依法进行动态维护和优化调整.
第二章 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四线 控制, 包括城市绿线、 城市蓝线、 城市紫线和 城市黄线,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确定控制线的范围以及 相关保护设施的位置、 规模及控制要求等. 第八条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 文 化体育、 社会福利、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等,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 专项规划, 对各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的具体控制. ―
5 ― 第九条 地块开发建设指标控制, 包括地块用地性质、 容积 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 (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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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包括: 居住用地〔 R〕 、 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 B〕 、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l 、 G 3〕 、 物流仓储用地 〔 W〕 、 工业用地〔 M〕 等6类性质.用地的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要 求见《 表3 -1 :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 《 表3 -1 》 中 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 , 具体实 施内容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予以明确. 表3 -1 :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及代码 《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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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定的 适建范围 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 R 居住用地R1一类居住 用地 低层住宅及其附属道路、 停车 场、 小游园, 居住小区及小区 级以下的托幼、 文化、 体育、 商业、 卫生服务、 养老助残设施 等,但不包括中小学
1、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2、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不含移动基站(基房) )
3、 B类中除 B l 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 服务业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1 0%) R
2 二类居住 用地 单元式住宅及其附属道路、 停 车场、 小游园, 居住小区及小 区级以下的托幼、 文化、 体育、 商业、 卫生服务、 养老助残设 施等, 但不包括中小学
1、 小型社会福利设施
2、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3、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不含移动基站(基房) )
4、 A 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 类中 除了 B l 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 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2 0%) ―
6 ― 用地类别及代码 《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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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定的 适建范围 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 B 商业 服务 业设 施用 地B11零售商业 用地 B
1 2 批发市场 用地 以零 售功能为主的商铺、 商场、 超市、 市场, 以及以批发功 能为主的市场
1、 A 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 类商 业服 务业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
2、 管理与服务设施、 小型医疗设施、 小型社 会福利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一般道路 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B
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 艺术传媒、 技术服 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1、 A 类公 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B 类中除了 B
1 2 批发市场用 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 0%)
2、 R 2二类居住用地(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
2 0%)
3、 管理与服务设施、 小型医疗设施、 社区文 体活动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 环卫设施 B l
3 餐饮用地 饭店、 餐厅、 酒吧等用地
1、 A 类公 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B 类中除了 B
1 2 批发市场用 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 0%)
2、 管理与服务设施、 小型医疗设施、 社区文 体活动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 环卫设施 B 商业 服务 业设 施用 地B14旅馆用地 宾馆、 旅馆、 招待所、 服务型公 寓、 度假村等用地
1、 A 类公 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B 类中除了 B
1 2 批发市场用 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 0%)
2、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B
3 娱乐康体 用地 剧院、 音乐厅、 电影院、 歌舞厅、 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 的大型游乐设施、 赛马场、 高尔夫、 溜冰场、 跳伞场、 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通用航 空、 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
1、 A 类公 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B 类中除了 B
1 2 批发市场用 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 0%)
2、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M 工业 用地 M l一类 工业用地 厂房、 库房, 附属设施
1、 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不超过 总用 地面积7%,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15%)
2、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小型医疗设施、 一般 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M 2二类 工业用地 M 3三类 工业用地 厂房、 库房、 附属设施
1、 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不超过 总建筑规模的2 0%)
2、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
7 ― 用地类别及代码 《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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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定的 适建范围 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 W 物流 仓储 用地 W l一类物 流仓储 用地 仓库 附属设施
1、 配套办公、 配套单身宿舍、 小型商业服务 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2 0%)
2、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W 2三类 物流仓储 用地 W 3三类 物流仓储 用地 仓库 附属设施
1、 配套办公、 配套单身宿舍、 小型商业服务 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2 0%)
2、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G 绿地 G
1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一 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不超 过总用地规模1 0%, 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 于0.
1 ) G
2 防护绿地 -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不 超过总用地规模1 0%, 该类用地容积率不 大于0.
1 ) G
3 广场用地 -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一 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不超 过总用地规模1 0%, 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 于0.
1 ) 表3 -1中 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 中相关设 施的名词解释详见以下说明: (
1 ) 管理与服务设施: 包括社区的居委会、 警务室、 服务中心、 服务站, 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
2 )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包括社区文化中心( 文化室) 、 社区体 育活动场地、 室内外运动设施、 社区绿地等;
(
3 )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包括小型超市、 净菜市场、 零售商店、 会所、 食堂、 餐饮、 娱乐、 邮政网点、 电信营业厅, 用于培训、 金融、 保险、 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
4 ) 小型医疗设施: 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诊所等;
―
8 ― (
5 ) 小型社会福利设施: 包括敬老院、 救助站等;
(
6 )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包括公交首末站、 港湾式停靠站、 公共 停车场库、 天桥、 地道等;
(
7 )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包括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 移动基站 ( 基房) 、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再生资源回收点、 公共厕所、 环 卫工人工作间等. 第十二条 土地混合使用时, 应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 市 政基础设施、 公共安全设施、 绿地与广场的用途. 第十三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 一般不得单独建设: ( 一) 低层住宅建筑用地1
0 0 0平方米;
( 二) 多层住宅建筑、 多层公共建筑用地1
5 0 0平方米;
( 三) 高层住宅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用地3
0 0 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款规定的, 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 且不妨 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核准建设: ( 一) 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 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调 整、 合并的;
( 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 确实无法调 整、 合并的;
( 三)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的村庄, 确实难以达到规定面积的;
( 四) 社区配套用房、 垃圾收集和中转、 变配电房、 泵房、 公厕、 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服务的. 第十四条 交通性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底部小型商业、 上部 ―
9 ― 住宅的混合型建筑.农贸市场、 批发市场上部不得建设住宅.
第四章 建筑容量 第十五条 地块的建筑容量( 暨开发强度) 以规划管理单元 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六条 新建、 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参照《 表4 -1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执行.旧城改造区域的拆迁 改造项目, 其建筑容量指标, 在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 适当调整. 表4 -1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层
1 0米35% 多层
2 4米32% >
1.
0 1.
6 高层5 0米2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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