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12-20 |
我国政府于
1989 年加入了《关于保 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1991 年加入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 案)》,并制定了中国削减臭氧耗损物质国家方案,根据方案的要求,公安部中国消防行业 哈龙替代转轨工作领导小组已制定《中国淘汰哈龙战略研究》. 在臭氧耗损物质(ODS)中,哈龙的臭氧破坏潜能值(ODP)最高.美、英、日、德等 工业发达国家已于
1994 年起停止生产、消耗哈龙.我国现在是发展中国家中生产、使用哈 龙最多的国家,并仍呈增长趋势.为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严格控制哈龙的使用,特作以下通 知:
一、在非必要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非必要场所见附件).
二、 任何企业单位凡未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一律不得生产哈 龙灭火剂、 哈龙灭火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得办理审批哈龙灭火剂、 哈龙灭火器生产维修许可证.
三、现有的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生产厂家,要以
1991 年生产量为基准,不得以任 何形式扩大生产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环保部门要共同配合严格监 督检查. 附件: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 附件: ? 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
一、民用建筑类: 1. 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 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 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 办公楼 5.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 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 商店 8. 十层上的普通住宅 9. 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10. 图书馆一般书库 11. 展览厅 12. 高级住宅 13. 燃油、燃气锅炉房 14. 普通旅馆
二、交通运输: 1. 火车硬座和卧铺车厢 2. 客轮的三等舱以及客舱 3. 客运汽车和小轿车
三、工业建筑类: 1. 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3. 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 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6.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的碾磨部位 7. 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 散装棉花堆场 9. 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10. 谷物加工厂房 11. 饲料加工厂房 12. 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 13.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4.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 可燃材料工棚 16. 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17. 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 18.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19. 闪点≥60℃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0.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2.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23.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4. 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25. 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26.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7.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8. 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9. 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30. 钢材库房及堆场 31. 水泥库房 32. 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3.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34. 原木堆场 除上述场所,其他场所也应尽可能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和水型灭火器. (关于哈龙灭火器系统应用场所,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哈龙的应用范围,并鼓励使用对环境 保护没有影响的哈龙替代技术〈如惰性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系统、水雾系统等〉). 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 国经贸资[1997]36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环保局、机械厅(局、公司、计 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落实修 改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现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 名录共
15 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名录中所列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 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名录中的设备;
淘汰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规 定期限内停止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易地建设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一律不得选用国家公布名录中的淘汰工艺和设 备.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设单位、设计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中仍采用国家已公布的淘 汰工艺与设备的,项目审批单位不予立项,设计审查单位不予批准设计方案,有关部门不得 批准开工;
对采用淘汰工艺与设备的新建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竣工验收,违者追究责任.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批准的在建项目中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的, 应积极采取措施, 及时修 改建设方案.
三、对在规定淘汰期限之后仍继续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淘汰设备以及继续采用淘汰 工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各地经贸委会同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 销售、进口和使用淘汰设备,停止采用淘汰工艺;
银行停发其贷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其营业执照,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主管部门对企事业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对屡令不止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经贸委要会同环保局和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加强对限期 淘汰工作的领导,建立层层目标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五、本着 谁污染,谁负担 的原则,各地要组织有关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实施转产改造 工作,有关部门在政策、技术和资金上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各地要制定年度淘汰计划,并将淘汰计划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 国家环保局、机械工业部及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已经制定严于国家公布淘汰目录要求的淘汰计划的地方,可继续执行地方淘汰计划.
七、 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团, 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 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惩处. 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 序号 工艺或设备名称 淘汰期限 可替代工艺及设备 备注175 型、89 型改良型焦炉
1999 年底 碳化室高度不低于 2.8 米,年产焦
20 万吨及以上 的机焦炉,配套煤气净化系统
2 土(蛋)窑生产水泥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不需要进行替代
3 普通水泥立窑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4 窑径小于
2 米(含2米), 即年生产能力
3 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
1997 年底 老少 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
2000 年底
5 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 即年生产能力4.4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 2000年底 根据 上大改小 的原则以
700 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进行改造 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 限可推迟到
2005 年620 万重量箱以下(含20 万重量箱)小平拉玻璃生产线
1997 年底 浮法玻璃生产工艺
7 土窑烧砖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隧道窑
8 1800 千伏安以下(不含
1800 千伏安)铁合金电炉
2000 年底
3600 千伏安以上的铁合金 电炉 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
2005 年底
9 叠轧薄板
2005 年底 热连轧薄板
10 化铁炼钢
2005 年底 利用铁水直接炼钢
11 平炉炼钢
2005 年底 转炉或电炉
12 铅烧结锅
2000 年底 鼓风烧结机
13 铅吸风烧结机
1997 年底 鼓风烧结机
14 横罐炼锌
1997 年底 湿法炼锌、密闭鼓风炉
15 使用CFCs生产气溶胶产品工艺 1997年底 用液化石油气或二甲醚替代气溶胶产品生 产中使用的 CFC-11 或CFC-12 医用部分及不能用液化石油气或二甲醚替代部分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的通告 环控[1997]3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轻工厅(局、总公司、总会)、计(经)委、经贸委(经委) 、 公安厅(局)、化工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农牧渔业、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 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臭氧层破坏是当前全球环境问题之一.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
1987 年制定了《关 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在
1991 年6月加入 了1990 年经修正的《议定书》.按照《议定书》规定,我国应在
1999 年将氯氟化碳(CFCs) 生产和消费量冻结在 1995-1997 年3年平均值的水平上,到2010 年完全停止氯氟化碳、 哈龙等主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1993 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 (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我国结合替代品、替代技术的发展情况,在《国家方案》中规 定.气雾剂行业在
1997 年实现完全淘汰(医用部分除外).为落实《国家方案》中提出的 淘汰目标,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化工部、农 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