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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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521316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关于印发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2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 年9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 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 部发[1993]442 号)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 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 1).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 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 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 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 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 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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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使用登记 第六条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 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第七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 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 验证明;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件 4);

(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 证书;

(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

(一)、

(二)项文件:

(一)水容量小于 50L 的蒸汽锅炉;

(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 0.lMpa 的蒸汽锅炉;

(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2.8MW 的热水锅炉;

(四)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九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以下简称 登记卡,见附件

2、附件 3)一式

2 份,交予登记机关. 第十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 (以下统称登记文件),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 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

不符合规定 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二)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 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 l 次申请登记数量在

10 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对于

1 次申请登记数量在

10 台以上

50 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1 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 台的,应当自受理 文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 应当按照 《锅炉压力容器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定》 (见 附件 5),编写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 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同时核发记录出厂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 移动式压力容器 IC 卡 .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登记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悬挂或者固定 的除外),并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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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 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 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

30 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锅炉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 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 验报告.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

30 日内向登 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十八条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 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 明》(见附件 7).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 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 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 者异地移装证明》. 第二十一条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登记卡、历次定 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锅炉压力容器新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只过户不移装的,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全 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 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领取使用登 记证. 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 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领取使用 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变更登记,原有的注册代码保持不变.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一)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三)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四)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五)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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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在事故隐患的;

(七)安全状况等级为

4、5 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

20 年的压力容器. 第二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登记程序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 布等方式、公布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办理程序、要求,便于使用单位查询、了解. 具备条件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电子申报,以方便使用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登记、变更工作,减少使用单位往返 次数,不得刁难使用单位、无故拖延、缓办. 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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