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12-19 |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凡年满五十周岁至七十五周岁(含五十周岁及七十五周岁) 、续保可至八十 周岁(含)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第第第三条 三条 三条 三条 A 类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B 类投保人:应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对于B 类投保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 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便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 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 ,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 . . 华泰财险(备-意外)[2014](主)13 号-柏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经有关机构证明不 可能生还,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 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 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
(二)项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 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 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 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 (投 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原有伤残)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可选意外伤害附加保障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事故所致伤害而 经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实际支 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给付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 华泰财险(备-意外)[2014](主)13 号-柏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 在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 在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 在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 在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 险人除前述其他 险人除前述其他 险人除前述其他 险人除前述其他给付的保险金金 给付的保险金金 给付的保险金金 给付的保险金金额之外剩余部分的 额之外剩余部分的 额之外剩余部分的 额之外剩余部分的给付保险金的 给付保险金的 给付保险金的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 . .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次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 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被保险人,按照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与实际住院天数(从第 四天起算,不包括前三天)的乘积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但同一次住院给付 天数不超过90 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 天. 针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被保险人须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 立医院或其它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 稳定后,须转入前述医疗机构治疗.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 ( ( (一一一一) ) )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 、 、伤残的 伤残的 伤残的 伤残的, , , ,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 给付保险金责任 给付保险金责任 给付保险金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