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12-19 |
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一、 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级市行 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域之外的境外旅行目的地. 保险责任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 (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域;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
(3)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最多天数届满.
二、单次保障计划 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境内日常居 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域之外的境外旅行目的地.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
(2) 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除非本批单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所有其它约定均保持不变. (本页结束)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2. 被保险人 应为符合保单规定的年龄(见释义)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见释义)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见释义)或境内旅行(见释义) ,其旅行行程开始和终止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3. 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 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 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 四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对于按保险 年度计收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 本公司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 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资格丧失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 天或以上 60% 足270 天少于
300 天50% 足240 天少于
270 天40% 足210 天少于
240 天30% 足180 天少于
210 天25% 少于
180 天0% 2)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 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 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4. 投保人
一、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
二、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5.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见释义)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包含进行初级户 外运动(见释义)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 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 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7.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任何形式的恐怖行动或企图发生的恐怖行动;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被保险人食物中毒.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医疗过失、过错,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致伤 口脓肿者除外) ;
但本项不适用于附加条款;
13)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4)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 跳伞, 极地探险 (见释义) , 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 特技表演 (见释义) , 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
18 米以上的活动期间. 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 不受本责任免除 的限制. 15)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的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