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12-25 |
213 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 理规则 (2012 年5月16 日公布) CCAR-67FS-R2 CCAR-67FS-R2
1 CCAR-67FS-R2
2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3 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R2)已经2012 年4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2 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CCAR-67FS-R2
3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目录A章总则 第67.1 条 目的和依据 第67.3 条 适用范围 第67.5 条 机构与职责 第67.7 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第67.9 条 定义 B 章 体检鉴定 第67.11 条 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第67.13 条 体检鉴定结论 第67.15 条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第67.17 条 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 C 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19 条 体检合格证类别 第67.21 条 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 第67.23 条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条件 第67.25 条 申请与受理 第67.27 条 审查 第67.29 条 颁发 CCAR-67FS-R2
4 第67.31 条 送达 第67.33 条 有效期 第67.35 条 有效期的延长 第67.37 条 符合性要求 第67.39 条 补发 第67.41 条 信息变更 第67.43 条 特许颁发 第67.45 条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D 章 监督检查 第67.47 条 监督检查 第67.49 条 许可的撤销 第67.51 条 体检合格证的注销 第67.53 条 禁止行为 E 章 法律责任 第67.55 条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67.57 条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67.59 条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67.61 条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F 章 附则 第67.63 条 废止 第67.65 条 原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第67.67 条 施行日期 CCAR-67FS-R2
5 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附件 B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样式 附件 C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 A 章总则第67.1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 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 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 条 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 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 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 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 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 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CAR-67FS-R2
6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 家委员会) 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 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 检鉴定) 、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 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 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 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 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 A《空勤人员和空 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 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 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 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67.9 条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 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 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 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 (包括门诊、 住院以及用药记录) 、 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 (数CCAR-67FS-R2
7 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B 章 体检鉴定 第67.11 条 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a) 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 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接受体检机构按照 本规则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要求实施的各项医学检查, 以及必要的相 关检查.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体检鉴定时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族病 史信息及相关医学资料. (b) 体检机构受理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 审查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体检机构应当受理体检鉴 定申请,并根据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类别,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组 织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c)各科体检医师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根据其申请材 料、 身体状况和有效辅助检查结果 (辅助检查结果有效期为
90 日) , 如实做出并签署是否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单科体检鉴定结 论;
主检医师综合各科鉴定结论如实做出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 (d) 记录体检鉴定各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等信息应当及时 准确. (e)体检机构应当在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 CCAR-67FS-R2
8 体检鉴定结论,但是因申请人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鉴定的除外. (f)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等 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暂停其履行职责.补充 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时限.补充检查 和医学观察时间自本次体检鉴定之日起不得超过
30 日. (g) 申请人在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 病史、病情.体检机构发现申请人可能冒名顶替、提供虚假生物标 本、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时,应 当立即停止体检鉴定,并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h) 体检医师和体检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实施体 检鉴定和医学检查时,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恶意造 成其身体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其身体状况和体检鉴定信息,不得 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 第67.13 条 体检鉴定结论 (a)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 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 格. (2)暂时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 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但体检医师 认为通过补充医学资料、进行短期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可以满 足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暂时不合格. CCAR-67FS-R2
9 (3)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 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 为不合格. (b)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 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24 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 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 在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
90 日内,申请人按照体 检医师的要求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接受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 察,并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的,体检机构应当作出相应体检鉴 定结论.超过
90 日未进行补充相应医学资料、进行相应疾病治疗 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 体检医师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 (d)体检鉴定不合格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 定结论通知书,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 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67.15 条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a) 按照本规则第 67.43 条的规定申请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 的申请人应当接受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b)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c)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检查项目除按照本规则附件 A 相应 CCAR-67FS-R2
10 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要求的检查项目外, 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 身体状况,增加必要的医学检查项目.必要时,可以在模拟履行职 责的状态下进行医学检查、健康检查和岗位能力测试. (d)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经过审查或者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 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无需特许 即可合格的,其鉴定结论为合格. (2)特许鉴定合格. 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 体状况在满足相应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 为特许鉴定合格. (3)特许鉴定不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 身体状况不能够安全履行职责, 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安全履 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不合格. (e)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结论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并报告民航局及申请人所在地 地区管理局. 第67.17 条 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 (a) 体检机构在体检鉴定中发现疑难或特殊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