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12-25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编号:AC-67-FS-2018-002R1 下发日期:2018 年9月4日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 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1 总则 1.

1 为规范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体检鉴定工作,根据《 民 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 CCAR - 67FS),制定本咨询通告. 1.2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工作.

2 一般条件 2.1 显著的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应鉴定为不 合格. 2.2 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应鉴定 为不合格. 2.3 严重的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2.4 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应鉴定为 不合格. 2.5 肿瘤的鉴定 2.5.1 恶性肿瘤临床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显症状、无转移、 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

1 ― 2.5.2 无明显症状的良性占位性病变可鉴定为合格. 2.6 心脏、肝脏或肾脏等器官移植应鉴定为不合格.

3 精神疾病的鉴定 3.1 有下列精神障碍的病史或临床诊断应鉴定为不合格: 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

c)酒精滥用或依赖;

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e)心境(情感性)障碍;

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i)精神发育迟缓;

j)心理发育障碍;

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3.2 急性感染或中毒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如原发病已治 愈、精神障碍症状消失、无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3.3 神经衰弱或焦虑症治疗后,症状消失、体质良好,可鉴定 为合格. ―

2 ―

4 神经系统疾病的鉴定 4.1 痫样发作、癫痫或有癫痫病史应鉴定为不合格. 4.2 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应鉴定为不合格;

原 因明确且可预防的晕厥可鉴定为合格. 4.3 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症状缓解、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复发,可鉴定为合格. 4.4 脱髓鞘性疾病或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治愈 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

12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 合格. 4.5 脑梗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脑出血,临床治愈后、观察 至少

12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6 腔隙性脑梗塞或脑动脉硬化,无症状、无并发症及后遗 症,可鉴定为合格. 4.7 帕金森病,无需药物控制、肢体功能和心理认知功能正 常,可鉴定为合格. 4.8 颅脑损伤的鉴定 4.8.1 重度颅脑损伤应鉴定为不合格. 4.8.2 中度颅脑损伤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并发症 及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8.3 轻度颅脑损伤临床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神经系 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9 颅脑手术后,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神经系 ―

3 ― 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10 脊髓良性肿瘤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

1 个月、无并发症及 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11 颅内动脉瘤,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鉴定为不合格: a)既往有蛛网膜下腔出血史;

b)伴有神经系统症状;

c)多发、形态不规则或有子囊;

d)瘤体进行性增大或形态改变;

e)大小或位置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 4.12 颅内动-静脉畸形或海绵状血管瘤应鉴定为不合格.

5 循环系统疾病的鉴定 5.1 高血压病,收缩压(SBP)持续>160 mmHg 或舒张压(DBP) 持续>95 mmHg,应鉴定为不合格. 如使用药物控制,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所使用的抗高血压药物应为噻嗪类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 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钙通道阻滞剂或 β 受体 阻滞剂;

b)首次或更换使用(含调整剂量) 上述抗高血压药物,观察至 少2周、SBP 持续控制在≤160mmHg、DBP 持续控制在≤95mmHg、 无症状、无所服药物的不良反应;

c) 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心、 脑或肾等重要器官并发症. ―

4 ― 5.2 S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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