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12-25
ICS 13.

040.50 Z6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 DB DB DB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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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DB65/2881―2008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Limits for exhaust pollutant from in-use light-duty vehicles equipped ignition engie under steadystate mode conditions 2008-06-02 发布 2008-07-02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5/2881-2008 I 目次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5 测量方法.2

6 测量结果判定.2 DB65/2881-2008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乌鲁木 齐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和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本标准污染物限值的确定依据 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测量方法采用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中附录 B 的规定.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洪岩、陈国桢、赵世英、王涛、贾广成、万旭荣、黄忠、王新平、邓葵、 谢新生、徐洪江、谢敬夫、周睿霞. DB65/2881-2008

1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的术语和定义、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判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轻型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HJ/T291-2006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M1 类、M2 类和 N1 类车辆. 3.2 M

1、M

2、N1 类车辆 M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 客座位不超过

8 个的载客车辆. M2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 客座位超过

8 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 N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 过3500kg 的载货车辆. 3.3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 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 的M1 类车. 3.4 第二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5 在用汽车 按GB/T5181 中规定,指已投入使用的汽车.在我国系指已经取得牌照的汽车. 3.6 基准质量(RM)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kg 质量. 3.7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8 排气污染物 指稳态工况法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 (NOx).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 当量表 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汽油:C1H1.85;

――LPG:C1H2.525;

DB65/2881-2008

2 ――NG:CH4. 3.9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10 两用燃料汽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3.11 单一气体燃料汽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车辆.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对于

2000 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10 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 二类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试验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表1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基准质量(RM) Kg ASM5025 ASM2540 HC(10 -6 ) CO(%) NO (10 -6 ) HC(10 -6 ) CO(%) NO(10 -6 ) RM≤1020

230 2.2

4200 230 2.9

390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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