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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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23 日讯 据中国政府网
8 月23 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 布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集团管控, 【政策导向】
2 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 资并购,改组改制等十个方面的责任追究范围. 主要目标方面,意见指出,在2017 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 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在2020 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 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 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下面是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
79 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 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按照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 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 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 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3 1.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 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 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 格依纪依法处理. 3.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 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 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4.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 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 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在2017 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 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 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在2020 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 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 约束显著增强.
二、责任追究范围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集团管控方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 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
4 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对集团重大风险隐 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 空转 贸易;
利用 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违反规定提供赊销 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 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未按规定对应收款 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 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违反规定擅自签订 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 超支;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 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未按相关规定执行 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 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项目概算 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 产损失;
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 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项目 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六)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 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 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
5 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违规以各种形 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投 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 控;
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违反合同 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七)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 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 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将国有 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在发展混合所有 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未按规 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八)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设立 小金库 ;
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 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 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因财务内控缺失,发 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九)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 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 对;
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过度负债危及企 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 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资产损失认定 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 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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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 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 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 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涉及其他责任追究处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 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 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相关经营 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 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四、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已调任其他岗 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 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 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 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