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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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

HK-1300527 投诉人: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 贺强 争议域名 : <

JINISI.COM>

1. 当事人及争议域名 本案投诉人为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地址为英国,伦敦,德拉蒙德大街 184-192 号NW1 3HP.受权代表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华远企业号 A 座8层. 被投诉人为贺强,地址为

8 haidan north street Beijing

10080 CN. 争议域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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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投诉人通过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 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27 号万网大厦一层南侧(100120). 2. 案件程序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 香港秘书处 )于2013 年7月23 日收到投诉人根 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 《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 中心(ADNDRC)《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提交的 投诉书,要求指定一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香港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 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了投诉人的投诉书.香港秘书处亦在同日以电子邮件向 ICCAN 及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商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 确认<

JINISI.COM>

注册信息. 注册商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3 年7月24 日回复确认:(1)争议域名由其提 供注册服务;

(2)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3)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UDRP)适用所涉域名投诉;

(4)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Page

2 2013 年7月31 日,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 程序于

2013 年7月31 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 投诉通知、投诉书及附件,并同时抄送 ICANN 和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 司.2013 年8月20 日,香港秘书处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投诉人于

2013 年8月21 日对被投诉人的答辩作出了四点的申述,并要求准许提交补充意 见及证明材料.

2013 年8月22 日,香港秘书处向林乐夫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 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同日,候选专家回复香港秘 书处,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独立及公正地审理本案.

2013 年8月22 日当日,香港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林 乐夫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规则》第6(f)条和第 15(b) 条,专家组应当在

2013 年9月5日前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 就投诉人于

2013 年8月21 日对被投诉人的答辩作出的四点申述和提交补充意见及证明材 料的申请,2013 年8月23 日专家组发出行政指令第一号,准许投诉人以及被投诉人均可 以于

2013 年8月30 日或以前,就本案专家组行政指令第一号向香港秘书处提交补充意见 及证明文件.专家组提交裁决书的限期将顺延至

2013 年9月12 日.

2013 年9月2日香港秘书处向专家组确认收悉本案投诉人于限期前就本案专家组行政指 令第一号向香港秘书处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明文件以及没有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意见 及证明文件.同日,香港秘书处向专家组转发被投诉人的补充说明. 3. 事实背景 投诉人,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Guinness World Records Limited)为依英国法律成立的公司 法人成立于

1954 年,主要出版世界知名的刊物《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 Guinness World Records )并开展世界记录认证服务.《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原名为《吉尼斯世 界纪录丛书》( Guinness Book of World Records ),在1955 年8月27 日首次出版.在1999 年,投诉人注册了 和域名. 中国大陆最早的完整编译版《吉尼斯世界记录大全》在1991 年诞生.在八十年代中期, 中央电视台引进了一文件节目《吉尼斯世界纪录集锦》.从1998 年开始,经投诉人授 权,辽宁教育出版社每年出版一册《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在2002 年,《吉尼斯世界 纪录大全》的工作人员第一次正式来到中国,承认了十项新的世界纪录.在2006 年,经 投诉人授权,中央电视台举办了

6 期吉尼斯世界纪录颁奖典礼特别节目.2006 年版的 《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专门开设了中国专版. 投诉人在全球许多国家申请并注册了

200 多个商标.在中国,投诉人已经成功注册了 吉 尼斯 和 吉尼斯世界纪录 商标: 序号商标 注册号 申请日 注册日 Page

3 1 吉尼斯

2024454 2000 年9月29 日2003 年3月14 日2吉尼斯世界纪录

2024455 2000 年9月29 日2003 年3月14 日3吉尼斯

1732920 2000 年9月29 日2003 年3月21 日4吉尼斯世界纪录

2023488 2000 年9月29 日2004 年10 月14 日5吉尼斯

2023544 2000 年10 月12 日2004 年10 月28 日6吉尼斯世界纪录

2023542 2000 年10 月12 日2004 年10 月28 日 被投诉人为自然人,在2000 年4月10 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4. 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的主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企业名称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等相同或 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的 吉尼斯世界纪录 、 吉尼斯 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上世纪八十 年代中期,中央电视台引进了一文件节目《吉尼斯世界纪录集锦》,在当时引起了热潮, 使得 吉尼斯世界纪录 这个名字家喻户晓.从1998 年开始,投诉人与辽宁教育出版社 合作,每年出版一册《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每年的销售量都是

1 万多套.

1999 年, 该书在辽宁省著名的 北方图书城 进入十大畅销书排行榜之列.其英文版出版物所记载 的内容曾无数次的被中国的主流媒体、杂志等转载,吸引了许多中国人参与、挑战投诉人 的 吉尼斯世界纪录 .自1991 年进入中国以来,经过投诉人不懈的宣传和努力,其中 文商标 吉尼斯世界纪录 及 吉尼斯 通过广泛的使用,被中国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 的知名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 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律明确保护 权利人基于 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的商标所享有的民事权益.鉴于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注册 争议域名之前在中国的巨大影响力,毫无疑问其就 吉尼斯世界纪录 和 吉尼斯 商标 享有的民事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投诉人对 吉尼斯世界纪录 名称拥有在先商号权.投诉人自

1991 年进入中国,即将 吉尼斯世界纪录 作为其商号使用,在大量的商业活动中,投诉人常被简称为 吉尼 斯 ,并出现于各种网站、宣传材料、商业档上.因此,中国公众都会将 吉尼斯世界纪 录 和 吉尼斯 视为投诉人的商号,成为投诉人商誉的象征.投诉人在其使用 吉尼 斯 的20 多年间, 吉尼斯 一直是伴随着投诉人、与投诉人建立起了唯一的对应关 系,代表其服务质量的著名商号.《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了成员国保护商 号的公约义务(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 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投诉人对 吉尼斯世界纪录 和 吉尼斯 拥有不容他人侵 犯的在先商号权. 投诉人对作品名称 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 享有民事权益.《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是投 诉人享有著作权的著名出版物,具有独创性.作品名称的最显著部分是 吉尼斯世界纪 Page

4 录 ,即投诉人的商标及商号.此作品名称系投诉人独创,与投诉人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鉴于该作品的极高知名度及已经注册为商标的事实,任何人未经投诉人许可,不得擅自使 用该作品名称.投诉人自

1991 年进入中国,其作品名称正式译为《吉尼斯世界纪录大 全》时,即对包括作品名称在内的整个作品享有著作权,对作品名称拥有民事权益. 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 系投诉人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二项,《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一至三款明确保护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的民事权益.投诉人自 其著名出版物《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1991 年进入中国以来,在中国公众中具有极高的 知名度,为公众所熟悉,出版物的名称系投诉人独有,投诉人对此特有名称享有权利. 根据 WIPO Overview 2.0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筛选出的 UDRP 问题的综述第二版;

简称 综述 2.0 .该综述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对自

2011 年3月31 日以前受 理的

20000 个案件的意见整理,引用了

180 个专家组对

380 个案件的意见的综述,概括了 专家组对重点问题的意见,对今后的案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综述》1.4 关于 争议 域名注册后,投诉人是否对已注册的商标享有 UDRP 有关的商标权利,或者投诉人获得 未注册标志的权利? 的问题,WIPO 的一致意见是 在投诉人获得商标权利之前注册某 一域名并不能阻止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认定.UDRP 并没有特别提到商品或服务商标的所 有人获得权利的日期.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证明该域名的注册是恶意的 . 被投诉人于

2000 年4月10 日注册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 的时间极其相近,但却远在投诉人的 吉尼斯世界纪录 和 吉尼斯 商标和商号在中国 通过使用获得极高知名度之后.鉴于投诉人早已就 吉尼斯世界纪录 和 吉尼斯 在中 国取得注册商标权,而且在投诉人获得商标权利之前注册某一域名并不能阻止相同或混淆 性相似的认定,结合下述四点,故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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