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29
1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2 目次?1总则.

1?

2 基本规定.3?

3 源头减排工程.7? 3.1? 一般规定 7? 3.2? 渗透设施 8? 3.3 转输设施.9? 3.4 调蓄设施.10? 3.5 回用设施.11?

4 排水管渠工程.13? 4.1 一般规定.13? 4.2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14? 4.3? 排水泵站 16?

5 排涝除险工程.18? 5.1 一般规定.18? 5.2 城镇水体.19? 5.3 多功能调蓄.20? 5.4 行泄通道.20?

6 污水、再生水处理.22? 6.1 一般规定.22? 6.2 污水处理工艺.22?

3 6.3 再生水处理工艺.22? 6.4 厂区及构筑物.23? 6.5 配套设施.23?

7 污泥处理处置.25? 7.1 一般规定.25? 7.2 污泥处理.25? 7.3 污泥处置 27? 附:起草说明.28?

1 1 总则 1.0.1 为保护水生态, 改善水环境, 保障水安全, 提高水资源承载力, 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城乡排水工程 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运行、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城乡排水工程的建设应与城镇发展需求相适应. 1.0.4 城乡排水工程建设应贯彻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尊重自然、 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1.0.5 城乡排水工程应保护水生态, 并应遵循 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 建设理念,对破坏的水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 1.0.6 城乡排水工程应改善水环境,并应以流域或区域规划为依据, 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综合治理的原则, 严格控制城镇生活污染、 工业污染和雨水径流污染. 1.0.7 城乡排水工程应保障水安全,并应科学划分排水片区,明确竖 向管控要求,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相结合,合理布局内涝 防治设施,强化应急管理措施. 1.0.8 城乡排水工程应节约水资源,并应将雨水和再生水纳入非常规 水资源统一配置. 1.0.9 本规范是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 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城乡排水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

2 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当符合本规 范第

2 章的规定时,应可采用. 1.0.10 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城乡 排水工程的要求. 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 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1.0.11 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 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3 2 基本规定 2.0.1 城乡排水工程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和利用城镇雨水和 污水,防治积水和内涝灾害,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实现污泥有效处理处 置的系统功能. 2.0.2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等工程性以及 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应与防洪设施相衔接. 2.0.3 污水系统应包括排水管渠、污水和再生水处理以及污泥处理和 处置设施.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应收集和 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 运. 2.0.4 城镇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 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 因地制宜地确定;

2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 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3 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应采取截流、调蓄和 处理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在评估系统能力和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 的基础上,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并应按城 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2.0.5 已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分流制排水系统和已建有污水截流 设施的合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

4 2.0.6 城镇排水工程专业规划应合理确定城乡排水工程的规模、总体 布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排水工程输送、排放、处理等设施的规模应 相互匹配. 城乡排水工程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 调. 2.0.7 污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规模应兼顾旱季流量和雨季流量.旱季流 量应包括综合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和入渗地下水量;

雨季流量在 旱季流量的基础上还应包括截流雨水量. 2.0.8 城乡排水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 2.0.9 城乡排水工程设施的建造、运行和维护不应危害周围建筑物、 构筑物基础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线,不污染生活饮用水,不得影响受纳 水体使用功能,不影响河道整治、航运以及蓄排洪功能;

需要与周边 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护要求应通过环境影响评 价确定. 2.0.10 泵站、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中产生臭气的场所,应设置臭 气处理系统.城乡排水工程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异昧、粉尘 和环境潮温的场所,还应设置强制通风系统. 2.0.11 城乡排水工程中存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严禁明火作业,机电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 规定. 2.0.12 城乡排水工程中存在或可能积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腐 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 验和标定. 该场所的通风、 防护、 照明设备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

5 2.0.13 对于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泵站、管道、检查井、构 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2.0.14 城乡排水工程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 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 2.0.15 敞开式排水工程设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0.16 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管道及其接口、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必须采 用耐腐蚀材料或者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2.0.17 泵站、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 计,重要泵站和污水厂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2.0.18 城乡排水工程结构的施工和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应制定 专项施工方案;

2 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 量控制;

每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相关各分项工程间,必须 进行交接验收;

3 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 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4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5 对不合格分项、 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 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禁验收.

6 2.0.19 构(建)筑物和管道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 构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照 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2.0.20 贮水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承压构 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尚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2.0.21 城乡排水工程中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必 须检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运行期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 验. 2.0.22 不得擅自停运城乡排水工程设施. 2.0.23 应建立城乡排水工程的应急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 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 练. 2.0.24 应推进排水管网与污水厂一体化管理.

7 3 源头减排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雨水源头减排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区域的天然湖 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 3.1.2 源头减排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施功能目标合理确定, 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径流总量控制,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等目标计算设施规模;

当降雨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 时,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 制的雨水;

2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根据汇水面积、降雨特征、地表状况和 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控制目标;

3 雨水径流峰值流量削减,应确保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 的设计重现期,区域建设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新建地区 的径流量不得高于相关规划要求;

4 雨水资源利用,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 雨水利用量. 3.1.3 源头减排设施的类型包括渗透设施、转输设施、调蓄设施和储 存回用设施,应根据该地区的地理位置、水系特征和场地条件等因素 选择确定设施类型. 3.1.4 建设用地内平面及竖向设计应考虑地面雨水的控制要求,确保 源头减排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

8 3.1.5 源头减排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进水口、溢流口堵塞或淤积,或调蓄空间沉积物淤积,影 响排水防涝安全时,应及时清理垃圾和沉积物;

2 设施的种植层介质不能满足雨水净化的要求时, 应及时更换介 质;

3 防渗设施影响地下水、 路基或地基安全时, 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2 渗透设施 3.2.1 渗透设施应优先采用下凹绿地、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地 表面渗透方式. 3.2.2 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 设施边界距离建筑物基础不应 小于 3m,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不应小 于1m;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2.3 严禁在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设置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 施. 3.2.4 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层设置透水铺装、下凹绿地等渗透设施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应设疏水片材或疏水管等排水层;

2 土壤渗透面至渗排设施间的土壤厚度不应小于 300mm;

3 当覆土层土壤厚度超过 1.0m 时,可设置下凹绿地或在土壤层 内埋设人渗设施. 3.2.5 用于源头减排的下凹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适合下凹绿地运行条件,并满足景观设计要求的耐淹植

9 物;

2 绿地表层 0~20cm 土壤的入渗率应在 10mm/h~360mm/h 之间, 绿地表层土壤下方的土壤入渗率如小于 3.6mm/h,应设置排水盲管;

3 绿地应低于周边地面和道路,雨水口应设在绿地内,雨水口的 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 50mm~100mm,且不应高于路面;

4 进水集中的位置应采取消能缓冲措施. 3.2.6 透水路面应根据土基透水性要求, 采用全透水或半透水铺装结 构.当土基渗透系数小于或等于 1*10-6 m/s 时,应采用半透水铺装结 构,并应在结构底部设置地下集水管,排入下游雨水管渠或其他受纳 体. 3.2.7 有条件的地区,应对既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建. 3.2.8 当透水路面下方不采取防渗措施时, 透水路面应和周围建筑保 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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