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8-27 |
2017 年6月23 日内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
2017 年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修订附表 1)令》小组员会报告目的本文件旨在汇报《2017 年能源效益(产 品标签)条 例 (修 订附表 1)令》小组委员会 ( 小组委员会 )的商议工作.
背景2. 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 强制性标签计划 )透过在2008 年5月9日制定的《能源效益 (产品标签)条例》(第598 章)( 《条例》 )实施.根 条例》,在本港供应的所有订明产品 必须贴上能源标签,让消费者 得知产品的能源效益表现.
1 3. 强制性标签计划分不同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於
2009 年11 月全面实施,涵盖
3 类订明产品,分别是空调机 (制冷量不超 过7.5 千瓦 )、冷冻器具 (总容积不超过
500 公升 )及紧凑型荧光灯 ( 悭电胆 )(瓦数值不超过
60 瓦特 ).强制性标签计划第二阶段於
2011 年9月全面实施,围扩展至洗衣机(额 定洗衣量不超过7公斤 )及抽湿机 (抽湿量不超过每日
35 公升 ). 4. 政府当局曾在
2015 年进行为期
3 个月的公众谘询,经考虑收集所得的意见及其他因素后,当局建议把以下类别的产品纳入强制性标签计划第三阶段内:
1 获第一级能源标签的产品指在市面上能源效益最高的产品之一,而获第五级能源标签的产品则是能源效益最低的产品.-2-(a) 电视机;
(b) 储水式电热水器;
(c) 电磁炉;
(d) 逆转循环型空调机 (即具备供暖及制冷功能 );
及(e) 洗衣机 (额定洗衣量超过
7 公斤但不超过
10 公斤). 《
2017 年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修订附表 1)令》5. 环境局局长 ( 局长 )已作出预告,拟於
2017 年5月24 日 的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一项议 案,寻求立法会批准制定 《
2017 年 能源效益 (产品标签)条例 (修订附表 1)令》( 《修订令》 ). 《修 订令》旨在修订《条例》附表
1 第1部,以推行强制性标签计 划第三阶段,而根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
35 条, 《修 订令》须 经立法会批准. 《修订令》如获通过,将自局长以宪报 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小组委员会6. 内务委员会在
2017 年5月12 日的会议上决定成立小组 委员会研究《修订令》 .应内务委员会的要求,局长已撤回有关 动议上文第
5 段所述议案的预告,以便小组委员会有时间对《修 订令》详加研究. 7. 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於附 录.小组委员会由黄定光 议员担任主席,曾举行一次会 议,与政府当局讨论《修订令》 .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8. 小组委员会原则上支持实施强制性标签计划第三阶段.在商议过程中,委员曾研究有关测试订明产品、能源效益级别标准、 《条例》的适用围及强制 性标签计划第三阶段的过 渡安排、新订明产品的定义、 执法及谘询持份者的事宜. -
3 - 测试订明产品及能源效益级别标准 9. 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提供有关 测试订明产品的资料.政府当局解释,订明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须呈交订明产品的资料及能源效益测试报告,供机电工程署署长( 机电署署长 )考虑.倘机电署署长信纳所呈交的资料 (包括测试结果 ),便 会通知 制造商或进口商有关产品型号所获编配的参考编号.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在产品附加《条例》订明的指定格式能源标签,才可在本港供应有关产品.本 港所有供应商 (包括批发商及零售商 ) 不得供应没有获编配参考编号或没有能源标签的订明产品.机电工程署 ( 机电署 )备存 表列型号纪录册 , 载列所有已获该署编配参考编号而仍然有效的产品型号. 10. 小组委员会察悉,消费者委员会( 消委会 )曾在近期测试市面上
14 款变频式分体空调机,发现尽管全部经测试的样本 均达第一级能源效益,但 其耗电量最高可相差 20%.2 消委会建 议,长远而言,政府可考虑进一步提升现行强制性标签计划的评级标准,鼓励业界设计和引入能源效益更高的产品.政府当局表示,机电署会因应市场发展及其他因素,定期检讨强制性标签计划下有关订明产品的能源效益级别标准.举例而言,如某订明产品能源效益较低的型号被市场淘汰,机电署会考虑收紧评级标准. 《条例》的适用围及过渡安排 11. 小组委员会询问 (a)《条例》是否适用於二手产品;
(b)强制性标签计划第三阶段的过渡安排是否适用於新订明产品供应链的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
(c)在《修订令》生效日期前已取得、制造或进口的新订明产品如何处理. 12. 政府当局表示,有 关禁止 供应没有参考编号或能源标签 的订明产品的规定及机电署署 长可送达禁止通知书的权力,3 以及强制性标签计划各个阶段的过渡安排,均适用於在本港供应的订明产品,不论 有关产品是由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供应,2测试结果於2017 年5月15 日在消委会网站公布.3有关条文的详情,请参阅《条例》第
4、
5 及16 条.-4-亦不论订明产品以何方式供应(即透过实体零售店或网上商店). 《条例》第3条订明, 《条例》不适用於二手产品.
4 13. 政府当局进一步表示,根缎薅┝睢返7条,如 有证 明提出而令机电署署长信纳,在生效日期前,有人已订立合约以取得某新订明产品,而该新订明产品是拟作为某项指明处所的处置的一部分而供应的,或是拟在与该项处置有关连的情况下供应的,或某订明产品已在 香港制造或已进口香港, 《条例》 第4及5条(即禁止供应没有参考编号 或能源标签的订明产品 ) 将不适用於该新订明产品. 新订明产品的定义 14. 小组委员会察悉,虽然现时的《修订令》把新订明产品 纳入《条例》的附表 1,作为推行强制性标签计划第三阶段的基 础,但当局并无在《修订令》中为这些新订明产品下定义,而是在稍后提交予立法会的《
2017 年能源效益 (产品标签 )条例(修 订附表)令 》 中载列有关定义.小组委员会询问政府当局为何不在大约同一时间提交该两项附属法例,让小组委员会可同时研究该等附属法例,尤其立法会在考虑把新订明产品纳入强制性标签计划时,有必要研究这些产品的定义. 15. 政府当局表示,考 虑到该 两项修订命令有不同的立法程 序 (即现时的《修订令》根
1 章第
35 条须经立法会批准,而《2017 年能源效益 (产品标签 )条例(修订附表 )令》则根
1 章第34 条须由立法会作出修订 )及立法时间表,当 局计划待现时的 《修订令》获 立法会批准后,才提交《2017 年能源效益 (产品标 签 )条 例 (修订附表 )令》 . 16. 应小组委员会的要求,政 府当局向委员简介《2017 年能源效益 (产品标签 )条例(修订附表 )令》拟稿(即环境局於
2017 年5月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案编号: ENB 24/26/24) 附件B)所载有关强制性标签计划第三 阶段所涵盖的新订明产品 的定义.小组委员会委员并无 就该等定义提出任何意见.
4 《 条例》第3条订明,《条例》不适用於以下订明产品?? (a) 经香港转运或在香港过境的订明产品;
(b) 在香港制造以供出口的订明产品;
(c) 作为废料而供应的订明产品;
(d) 根谙愀鄱┝⒌氖勐粜槎谙愀垡酝獾胤焦┯Φ亩┟鞑;
(e) 属二手产品的订明产品;
或(f) 作为某项指明处所以外的处所的处置的一部分而供应的订明产品,或是在与该项处置有关连的情况下供应的订明产品.-5-执法17. 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提供有关《条例》的执行方面的资 料.主席关注到,透过网上商店在本港供应的订明产品不符合能源效益级别标准的个案或会涉及在香港境外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