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8-27 |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轻工 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9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 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乳制品制造工业排 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冰淇淋生产设施也适用于本标准.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 生产适用于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 ),未经加工的 生鲜乳的生产适用于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 ),均不适 用于本标准.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 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