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8-27 |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 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处理排污单位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生活污水、 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 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other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其他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厂. 3.4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industri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 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专门处理其他单位的工业废水,或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内的 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集聚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 3.5 再生利用 wastewater recycling 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不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满足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后进行再次利用. 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