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8-28 |
50 元/平方米 补助.鼓励新落户企业租赁现有标准厂房,对设备投资达
500 万 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厂房租金补助,其中,投资强度达到
350 万元/亩的,给予实际租金全额补助,补助不超过两年度;
投资强 度未达到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年
30 元/平方米补助,不 超过实际租金的 50%,补助不超过两年度. (责任单位:发改局、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
4 - 3. 鼓励企业参与支持国家和省级平台创建.对积极参与支 持政府部门牵头开展的国家 (省) 级实验区、 示范区、 示范基地、 示范园区、 产业园区等工业类平台创建工作的企业, 创建成功后, 由创建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成效申请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 专项资金统一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各创建工作牵头部门) 4. 鼓励设备融资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增生产设备 超过
500 万元的, 对融资租赁期内每年实际产生的利息给予 30% 补助,每户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办) 5. 支持激光产业发展.对注册经营纳税在我区,围绕激光 技术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和销售的企业,按《宿城区激光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宿区政发 〔2016〕99 号) 执行. (责任单位:发改局) 6. 对固定资产投入大,或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且对全 区经济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给予政策资金等 方面支持. (责任单位:发改局)
(二)规模突破类 7. 鼓励实施兼并重组.对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 资基金及社会资金(不含宿城区国有投资公司)等参与企业兼并 重组、当年对企业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企 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企业当年实施交易额
500 万元以上 的民资并购、资产盘活、新设合并类兼并重组项目,新增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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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 8%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产生的增值税 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补. (责任单位:经信局) 8. 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对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 股票上市(IPO)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 新三板 )、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简称 新四板 )挂牌的企业,按《宿城 区鼓励企业上市实施办法》 (宿区政发〔2017〕56 号)执行. (责 任单位:金融办) 9. 鼓励企业规模扩张.对开票销售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企 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对开票销售
10 亿元以下(不含
10 亿元)的企业,按照首次达到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开票 销售每增加
1 亿元补助标准增加
10 万元;
对开票销售
10 亿元及 以上的企业,按照首次达到
10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 开票销售每增加
5 亿元补助标准增加
50 万元. (责任单位:财政 局、经信局) 10. 鼓励成长型小微企业发展.对获批国家、省、市小型微 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省三星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上一年度开票销售
500 万 元至
2000 万元(不含)的企业,且当年度开票销售增幅达 60% 以上,按开票销售额实际增长部分的 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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