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8-2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 年6月29 日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公布 根据

2018 年4月28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部 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 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 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 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 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 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 湿地、 天然林、 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 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 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 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 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 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 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 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

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2015 年4月9日公 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一、畜牧业

1 畜禽养殖场、 养殖 小区 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其他畜禽种类 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

涉及环 境敏感区的 / 其他 第三条

(一)中的全部区域;

第 三条

(三)中的全部区域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含发酵工艺的 年加工

1 万吨及以 上的 其他

3 植物油加工 / 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的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4 制糖、 糖制品加工 原糖生产 其他(单纯分装的 除外) 单纯分装的

5 屠宰 年屠宰生猪

10 万头、肉牛

1 万头、 肉羊

15 万只、禽类

1000 万只及以上 其他 /・

6 肉禽类加工 / 年加工

2 万吨及以 上 其他

7 水产品加工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

年加工

10 万吨及以上的;

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

(一)中的全部区域;

第 三条

(二)中的全部区域

8 淀粉、淀粉糖 含发酵工艺的 其他(单纯分装除 外) 单纯分装的

9 豆制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0 蛋品加工 / / 全部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