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8-28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并根据审核结果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 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 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申请续展.

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5 年贵州省政府令

164 号)附件

2 中第

16 项20 日10 个工作日 毕节市畜牧 水产局

电话:8229711

10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 产品批准文 号核发 毕节市畜牧 水产局 行政许可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76 号)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 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5 年贵州省政府令

164 号)附件

2 中第

17 项20 日10 个工作日 毕节市畜牧 水产局

电话:8229711

11 畜禽定点屠 毕节市畜牧 行政许可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条

1、 设置申请

1、设置申请

15 日;

毕节市畜牧 ―

5 ― 宰证核发 水产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 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 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告(2015 年第

2 号)附件贵州省毕节 市畜牧水产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

30 日;

2、 证书核发

15 日;

2、证书核发

10 日 水产局

电话:

8229711 12 兽用生物制 品经营许可 证核发 毕节市畜牧 水产局 行政许可

1、 《兽药管理条例》 (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 第二十二条 经 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 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 可证;

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2017 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74 号)附件

2 中第

6 项20 日10 个工作日 毕节市畜牧 水产局

电话:8229711

13 培育新的畜 禽品种、配 套系进行中 间试验批准 毕节市畜牧 水产局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15 年主席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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