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8-28

8 具备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的书面声明、《审计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挂牌符合 《业务规则》 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前身为山西东方亮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有限公司《营业 执照》,其为2011年3月21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18 日,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同意将有限 公司以不高于截至2017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8,238,569.35元 折合股本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依法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存续已满 两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杂粮加 工及销售.同时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度营业收入为 12,558,418.35 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 12,558,418.35 元,占营业收 入的 100%;

2016 年度营业收入为 38,857,621.66 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 入为 38,857,621.66 元,占营业收入的 100%;

2017 年度 1-3 月份营业 收入为 12,913,541.54 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 12,913,541.54 元,占 营业收入的 100%.公司的主营业务明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在报告期内有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供应商及客户交易等持 续的运营记录.同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公 司法》、《章程》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申请.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明确,具 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

(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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