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8-29

6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

75 日),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产 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 总局.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 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 局网站 www.aqsiq.gov.cn, 产品质量监督 页面 生产许可 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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