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08-29
ICS 13.

020.40 Z

60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DB11/ 501―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07-10-31 发布 2008-01-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501―2007 I 目次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指标体系、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3 5 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

3 6 典型 VOCs 污染源排放要求

6 7 技术与管理规定

8 8 监测

8 9 标准实施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典型 VOCs 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VOCs 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4 参考文献

15 DB11/ 501―2007 II 前言为控制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制定本 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 (1984 年)废止.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 下相应标准: DB11/ 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2003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2003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2003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447―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 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相比, 主要修改如下: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中未规定的

14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典型 VOCs 污染源排放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10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北京市 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宁、江梅、程水源、华蕾、黄青、王慧丽、徐成、邹兰、周羽化、孙悦凤. DB11/ 501―2007

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 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 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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