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8-29 |
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首发上市管理办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1]37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编报规则第
12 号》 )和其它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1094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下称 《反馈意见》 )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关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1-1-2 于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股东、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公司登记资料、审计报告、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内部控制报告等,并听取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员工等对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对本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发行人已保证且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时已假设,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和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首发上市管理办法》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 的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 告引述. 5.本所及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以下统称 公共机构 )取得的文书或者抄录、 复制的材料,可以作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