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8-29

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1-1-3 关单位、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作出的说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 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一、补充说明不予披露汇龙化机集团历史沿革的理由.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陈述说明、承诺与保证以及经本所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的前身张家港市化工机械厂(以下简称 化机厂 )收购江苏汇龙化机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汇龙化机 )资产及债务的情况如下:

(一)1998 年3月20 日,张家港市后塍镇(现金港镇)镇办集体企业汇龙化机董事 会通过了《关于有偿转让公司资产的决意》 ,同意将汇龙化机

4232 万元的资产转让给化机 厂,化机厂承担其

3468 万元的债务,不足部分化机厂将继续以承担其债务为补偿.

(二)1998 年3月25 日,化机厂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有偿接收汇龙化机集团资产的 决意》 ,同意有偿接收汇龙化机

4232 万元的资产,并承担其

3468 万元的债务,不足部分 化机厂将继续以承担其债务为补偿.

(三)1998 年3月26 日,汇龙化机向张家港市金港镇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 金 港资产公司 ) 前身张家港市后塍镇农工商总公司 (以下简称 后塍农总公司 )上报了 《关 于有偿转让公司资产的报告》 .

(四)1998 年3月26 日,后塍农总公司向张家港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上报了后总 [1998]6 号《关于有偿转让汇龙化机公司资产的请示》 .

(五)1998 年3月26 日,张家港市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张审所评字(1998)第089 号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1-1-4 《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汇龙化机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了评估.

(六)1998 年3月28 日,张家港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张体改(1998)228 号《关于 同意江苏汇龙化机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张家港市化工机械厂的批复》批准同意 化机厂有偿接收汇龙化机公司部分资产及债务.

(七)1998 年3月28 日,化机厂与汇龙化机签订了《资产转让及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书》 ,收购汇龙化机

4232 万元资产,同时承担其

3468 万元的对外负债.

(八)1998年5月4日, 化机厂就少承担的764万元债务及补充收购汇龙化机另外1042 万元资产,相应地总共承担

1926 万元债务与汇龙化机补充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 .

(九)1998 年5月4日,化机厂与后塍农总公司签署了《资产届定协议书》 ,就化机 厂收购汇龙化机资产进行了届定.双方协商确定化机厂无形资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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