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8-29 |
3 《 合规法案》於2010年获美国国会通过,将由2014年 7月 1日起生效.412. 小组委员会察悉,为简化《合规法案》的规定并克服实 施时的障碍,美国制定了两个版本的《跨政府协议》.版本一的《跨政府协议》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须向本国政府申报美国纳税人的帐户资料,其本国政府会在政府层面与美国税务局自动交换资料.政府当局表示,香港并无采用版本一的《跨政府协议》,因为有关法例不容许与其他税务管区自动交换税务资料.版本二的《跨政府协议》是香港拟采用的模式.在此模式 下,海外金融机构须直接向美国税务局申报美国纳税人的相关帐户资料.美国税务局亦会按需要在政府层面提出交换相关美国纳税人资料的集体要求(即 逐次要求交换资料而非自动交换资料).因此,在政府层面交换资料,必须以资料交换协定 (不管 是全面性协定还是交换协定)作 为基础.由於美国没有与香港签订全面性协定,为方便香港在《合规法案》於2014年 7月实施前 与美国签订 《跨政府协议》 ,香港必须适时与美国签订交换协定. 交换协定的围 13. 小组委员会关注到,《美国协定》 围广泛,令税务局 可向美国税务当局提供关乎本港非金融机构的税务资料,而《合规法案》则只涉及海外金融机构作出的申报.小组委员会委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将《美国协定》的适用围仅限於交换金融机构的资料,以保障非金融机构的利益.此 举会令政府当局 日后与美国就全面性协定进行 磋商时更具谈判能力. 14. 政府当局解释,由 於经合组织已订明协定的本,个别 税务管区可对交换协定的围作出调整的空间有限.按经合组织的交换协定本,资料交换机制涵盖相关税项的所有资料,不论有关资料是否由金融机构持有.政府当局指出,任何重大偏离协定本的条文,例如把资料交换围局限於金融机构持有的资料,都可能会令交换协定不被国际视为合规的资料交换协定.这将会严重影响香港作为合作的税务管区的形象.实际上,交换协定夥伴 (包括美国 )亦不大可能同意采取一个 偏离经合组织协定本的表述方式.小 组委员会察悉,根 当局搜寻所得的资料,美国与其他税务管区签订的33份交换协定均大致依循国际标准,即 容许交换来自不同源头的资料. 15. 小组委员会重申就《美国 协定》对非金融机构的不良影 响感到关注,并促请政府当局与美国再作磋商,争取在指明条件下豁免交换香港非金融机构持有的资料.小组委员会进一步5强调,政府 当局有必要保障非金融机构的利益,例如制订措施,防止向美国其他执法机关披露根睹拦ā方换坏纳桃底柿. 16. 政府当局表示,香 港已签订 29份全面性协定,所 有全面 性协定均订有资料交换机制,其资料交换的围并不局限於金融机构持有的财务资料.全面性协定下的资料交换机制一直运作畅顺,税务局并没有遇过任何资料持有人因须提供所要求的资料而感到受屈的实质个案. 17. 关於交换所得的资料在保密方面所引起的关注,政府当 局表示,《美国协定》第 7条订明,缔 约方收到的任何资料均须 保密,并只可向该缔约方的司法管区内与有关协定所涵盖的税项的评估或徵收、执行或检控 有关,或 与关乎该等税项的上诉 的裁决有关的人员或当局 (包括法院及行政部门 )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