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8-29 |
(二)双重股权结构的静态考察 各国《 公司法》 一般将 一股一权 作为基本原则, 同时也允许公司 设置部分偏离 一股一权 的其他种类股份, 如无投票权的 优先股 . 但对于双重股权结构问题则稍显复杂, 存在着以美国、 法国为代表的肯 定派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否定派. 1. 明文允许双重股权结构的国家 美国各州的《 公司法》 以及被多数州采用的《 标准公司法》 都是允 许双重股权结构的, 如《 特拉华州公司法》 第212条(a)和《 标准公司 法》 第6.01条 .法国也是允许多重投票的, 法国《 公司法》 第175条规 定,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发行双重投票权的决议 .但值得注意的是, 法国只允许对持股2 年以上的股东授予双重股 权结构. 除美国、 法国以外, 瑞士 、 丹麦、 荷兰 、 瑞典等国家都是明确允许双 重股权结构的. 2. 禁止双重股权结构的国家或地区 德国《 股份公司法》 第12条规定: ( 1)每一份股份都享有一个投 票权.根据本法规定, 优先股可以作为无投票权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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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允许 超过一个投票权的股份.如果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利益所必需的 话,公司所在地的州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有权做出例外性规定. 从该条 的规定来看, 德国原则上禁止双重股权结构股, 但似乎又允许州政府做 出例外的规定, 为双重股权结构留下了存在的空间.但在1998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 有关加强企业控制和透明度的法律》 , 其中规定: 任 何公司不得发行双重股权结构股. 由此, 德国只允许发行在财产权利 上有差别的股份, 将享有利润优先权的股份设置为无投票权股, 其他股 份的投票权一律平等, 彻底禁止了双重股权结构. 除了新加坡以外, 亚洲国家, 如日本、 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遵 循了德国的这一做法.
(三)双重股权结构的动态历史考察 在早期的美国和欧洲都是存在双重股权结构的, 但一直延续着禁 止与允许的反复过程, 很值得玩味.即使是近几年, 仍然有部分国家或 地区在此问题上摇摆不定, 如我国香港地区曾经是允许的, 但在20世纪90年代转变为禁止, 而新加坡在2012年则由禁止转变为允许. 1.欧洲各国的分歧 在欧洲大陆, 德国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双重股权结构的做法.第一 次世界大战之后, 德国为抵制外国资本的入侵, 允许本国国民所持有的 股份享有数个投票权.德国最高法院对双重股权结构的态度反反复 复,学者中支持该制度的也不少.但德国《 股份公司法》 在1998年修 改时对此盖棺定论, 禁止了双重股权结构.2003年,欧盟委员会曾向 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的建议稿《 欧盟公司法现代化和改善公司 治理― ― 前景规划》 中, 试图在欧盟国家推行消除投票权差异的 一股 一权 原则 , 引起了各界的广泛争议.2006? 2007年,欧洲公司治理委 员会( ECGI, 全称 European Corporate Governance Znstitute)、 机构股东服 务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 、 昆士兰大学(University of Queensland)接受欧盟委员会委托, 组织专家对 一股一权 原则从理论 到实践进行了综合的研究.最终的结论是,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证 上,都无法对公司价值与股权结构的关系上做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最终,欧盟委员会没有在欧洲强制推行 一股一权 的原则. 自此, 欧盟 内部对双重股权结构一直保持着差异化的立场. 2.美国双重股权结构的历史变迁 在19世纪 , 尽管美国法律对于 一股一权 没有明确规定, 但实践 中各个公司都遵守着这一不成文的规定.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