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8-30

15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八审 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213民初5551号 吴啸、 张亚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 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无 法向你们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213 民初

55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 被告吴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 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

91 296.93 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4% 按本金91 296.93 元自

2018 年7月21 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 的代偿款利息损失;

二、 被告张亚琴对上述款项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 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2 182 元, 报纸公告费

650 元, 合计

2 832 元, 由被告吴啸、 张亚琴共同负担 (限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提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213民初5561号 洪鹿、 洪香平、 季月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 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 案, 因无法向你们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213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 被告洪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 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

90 774.9 元, 并支付按年利率 24%按本金

90 774.9 元自 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代偿款利息损 失;

二、 被告洪香平、 季月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 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 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169元, 报纸公告 费650元, 合计2 819元, 由被告洪鹿、 洪香平、 季月红 共同负担 (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 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 向本院提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213民初5563号 冯卫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 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与罗中勇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 无法向你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 民初

55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 被 告冯卫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 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

130 889.84 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4% 按本金130 889.84 元自

2018 年7月21 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 的代偿款利息损失;

二、 被告罗中勇对上述款项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 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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