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8-30 |
第三章 安全培训 ?
3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 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 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 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 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4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 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 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特种作业人员;
(二)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 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 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 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应当符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 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应当按照 《特种作业人 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