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8-31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 拖欠工资 " 黑名单'气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 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

2 年. 已移出拖 欠工资 "黑名单"的用 人单 位再次发 生第五条规 定 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

2 年.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 行政部门决 定将 用人单位移出拖 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 " 网站、国 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 示系 统等予以公 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 政处 理或处罚 决定被依 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 入决定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气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 "黑名单" 管理的 ,相 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

4 一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等 行 政部 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 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 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 -

5 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 年9月26 日印发 -

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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