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8-31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二)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二) 德恒 01F20160824-06 号致: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德恒 、 本所 )接受鞍山七彩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已出具了德恒 01F20160824-01 号 《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 《法 律意见》 )及德恒 01F20160824-02 号《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 告》 )及德恒 01F20160824-05 号《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 律意见

(一)》 ).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10 月25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266 号)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一)》中未发生变化 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

(一)》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

(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为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一)》中未 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德恒 01F20160824-01 号《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 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曾向我会申报 IPO,并于

2013 年3月提交终止审查申请.请发 行人说明前次终止审查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此次申报材料 与上次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其原因,是否更换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若是,请具体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二)

2 说明更换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反馈问题第

1 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了前后两次 IPO 申报时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 》 、 《法律意见》 、 《律师工作报告》 、 《审计报告》等文件)及《公司 章程》 、 《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与中介机构 的相关协议、与募投项目有关的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立项及环评批复等文件, 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对涉及发行人的环保、 安监、工商、税务、社会保障等合法经营事项进行了网络检索、现场访谈并取得 了相关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前次终止审查的原因 发行人于

2012 年4月28 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 (鞍七字 (2012) 第0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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