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9-01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 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自觉培育警察职业精神;

(三)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服从警务化管理;

(四)恪守学术道德,勤奋学习,严格训练,完成规定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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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警察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 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 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 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可以按照学院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 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4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情节 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 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 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 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 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 考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 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 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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