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9-01 |
9 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利用电脑、网络、手机、信函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 侵害公私权益,发表、散布非法言论或不良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和酒后肇事者,视其情 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不得私自在外租 赁房屋或在校外住宿.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积极参加学校 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有意见,应通过学生代 表、辅导员向二级学院、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反映.不得在学校 内外张贴大、小字报或散发传单、印刷品等,进行煽动性宣传;
不 得在学校内外搞串联活动,制造事端.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一定影响,经教育能认错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主要的组织、 策划、制造事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高校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 结的大好形势,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搞罢课、罢考、静坐、 绝食;
不得建立或参加非法组织,擅自组织游行、示威、集会等活 动,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违者, 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1)情节严重,
10 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 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或社会治安,制造事端, 破坏安定团结者: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3)情节较轻或虽属一般,但不听劝阻,不中止行为者,给 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参加非法传销(变相传销) 、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出版刊物,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写明宗旨、 送发范围和数量,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违者,除没收全部刊 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立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提交申请报 告,写明宗旨、活动内容,上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不准成立 同 乡会 等帮会一类组织.未经批准成立社团或非法举办大型活动, 按非法组织或活动处理,限期解散或停止,并对主要成员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第六章 公共场所纪律 第二十六条 高校学生在公共场所应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文 明行为,遵守公共道德,自觉地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教室、寝室及其它公共场所借故起哄、喧闹、惹事生
11 非、制造混乱或事端(如砸瓶子、摔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烧东西、 敲器皿) ,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主要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二)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倒饭菜、随地大小便,破坏校 园公共场所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