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9-01

1 基础建设 1.1 机构队伍 建立职能明确的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统

一、稳定的省、市、县三级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 具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 建设区域 内,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无疫区建设和疫病防治领导指挥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1.2 法规规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区域的自然、地理、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状 况,制定完善该区域实施无疫区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制度. 1.3 财政支持 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 保证基础设施、 设备建设和日常运转维护的经费投入,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技术支撑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1.4 防疫屏障 无疫区与相邻地区间具备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

无疫区周边须建立缓冲区;

进入无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及口岸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信息 传输的设施设备,完善运行机制,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

设立动物隔离场及 相应设施;

设立警示标志. 1.5 测报预警 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

有针对性 地开展区域内流行病学监测与调查,掌握相关基础情况.无疫区所在省、市、县有完备的疫 情信息传递、 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和不间断疫情档案资料, 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及时报告及预 警能力,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1.6 流通监管 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应 来源于规定疾病的无疫区, 确需从非无疫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 必须到输入地省级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

引入的动物产品, 从指定通道 进入无疫区;

引入的易感动物须在动物检疫隔离场按规定隔离, 检疫合格后经指定通道进入 无疫区. 1.7 检疫监管 强化检疫监管,规范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 条件审核,按照《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动物养殖档案及畜禽标 识制度,检疫证明和标志、防疫记录等须按规定制作、管理和使用,确保动物及其产品能够 追踪溯源. 1.8 规划制定 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在准确掌握动物繁育、饲养、流通、进出口、屠宰、 加工和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制定疫病扑灭、净化规划及 实施步骤.

2 免疫控制 2.1 目标:规定时期内无临床病例. 2.2 主要措施:制定科学的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流行病学和免疫效果监测;

加强 流通控制. 2.2.1 按规定对区域内的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进行免疫抗体和免疫带毒监测;

及时分析 调整免疫程序,适时补免. 2.2.2 加强对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控制,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率达到 100%. 2.2.3 对可疑病例及时诊断并采取控制疫病扩散措施;

一经确诊,扑杀全部发病动物和同群 动物,做好无害化处理.按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疫病监测. 2.2.4 规定期限内未发现临床病例,视为达到免疫控制标准,转入监测净化阶段.

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 3.1 目标:规定期限内无感染. 3.2 主要措施:加强病原和免疫监测,强制扑杀感染动物及同群动物,逐步缩小免疫接种区 域. 3.2.1 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逐步缩小免疫接种的区域,免疫区域的免疫密度应 达到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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