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2-12-13 |
110 千伏
220 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一)合表居民用电 0.5464 0.5364 0.5364
(二) 一户一表 居民用电 其中月用电量
180 千瓦时及以内部分 0.5224 0.5124 0.5124 月用电量
180 至280 千瓦时部分 0.6224 0.6124 0.6124 月用电量超过
280 千瓦时部分 0.8224 0.8124 0.8124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7344 0.7209 0.7074
三、大工业用电 0.5774 0.5574 0.5374 0.5174
39 26
四、农业生产用电 0.5601 0.5501 0.5401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521 0.2421 0.2321 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
2 分/千瓦时.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按 0.3 分/千瓦时 征收,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降低 1.7 分/千瓦时;
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降低
2 分/千瓦时.
2、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39 分/千瓦时,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0.62 分/千瓦时.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按 0.1 分/千瓦时计征,其余用电按 1.9 分/千瓦时计征.汶 川地震重灾区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 1.8 分/千瓦时执行,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降低 0.1 分/千瓦时. -
4 - 附件
3 2018 年降低电价政策一览表
2018 年9月序号 内容 政策内容 文件编号 降负标准 适用范围 执行时间
1 直接降低电价 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川发改价格 [2018]232 号 每千瓦时降低 0.85 分 所有工商业企业
2018 年4月1日起 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川发改价格 [2018]324 号 每千瓦时降低 2.06 分 所有工商业企业
2018 年5月1日起 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川发改价格 [2018]405 号 不满
1 千伏、1-10 千伏、35-110 千伏分 别降低 5.12 分、4.97 分、4.82 分 所有工商业企业
2018 年7月1日起
2 降低基金 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川发改价格 [2018]405 号 每千瓦时由 0.52 分降低为 0.39 分 所有工商业企业、 工业 企业
2018 年7月1日起
3 调整电价政策 调整丰枯电价浮动比例 川发改价格 [2017]582 号 恢复丰枯电价,枯水期上浮 5%,丰水期 下浮 5% 工业企业, 部分商业用 户2018 年1月1日起 取消临时接电费 川发改价格 [2017]613 号 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 费 临时用电用户.
2017 年12 月1日起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