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2-12-21 |
2018 年11 月6日, 该案一审开庭. 在庭审阶段, 李超辩称, 母亲将房屋卖给 自己这件事是经过家庭商议的, 一家人 此前已就此达成了一致意见, 就老人养 老和房屋处置都做了妥善的规划, 丁大 爷事先知晓并同意此事.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 李超还向 法庭出示了一份
2018 年8月丁大 爷发送给其的一条短信, 内容 为:小超我不是不知道你 妈把房子卖给你了, 可 是我惹不起你姨他 们啊, 我也是没 办法才起诉你的, 我也是迫不得已啊. 对于这份证据丁大爷再次一头雾 水.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确实是自己 的, 但是自己年事已高, 根本不会发送短 信, 也没有找人代发过信息, 这条短信又 是谁发给李超的呢?就连老伴王阿姨也 当庭证明丁大爷根本不会发送短信, 这 条信息极有可能是他人用丁大爷的手机 发送的. 李险峰律师随即提出, 即使短信是 真实的, 也是丁大爷起诉后发送的, 并不 能证明丁大爷对签订买卖合同知情.此外, 该短信仅就起诉事宜进行表述, 并未 明确对王阿姨将诉争房屋卖给李超一事 予以追认. 李律师同时提出了四点意见支持丁 大爷的主张: 第一, 本案合同标的物房屋属于夫 妻共有财产.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王阿姨 名下, 但购买房屋时, 丁大爷和王阿姨已 经结婚, 其后, 双方没有对该房屋的产权 进行约定, 也没有签署过夫妻关于相关 财产的约定协议书, 因此, 该房屋依法属于丁大 爷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 财产. 第二, 王阿姨无权单 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王阿姨与其子李超于2016 年12 月13 日签署 了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自行成交版) 》 , 签署该 合同时王阿姨并没有征 得丁大爷的同意, 李超 也同样没有征得丁大爷 的同意, 二人买卖房屋 一直对丁大爷隐瞒, 丁 大爷并不知道该房屋的 买卖行为, 王阿姨私自 处分夫妻共有房屋, 该 处分是无效的. 第三, 李超不具有善 意取得的主观意愿.李 超系王阿姨之子, 其明知 该房屋的取得时间, 知道 该房屋属于丁大爷和王 阿姨的夫妻共有财产, 却 有意隐瞒签署房屋买卖 合同, 并与王阿姨约定购 房款为
10 万元, 与该房 屋的市场价格有极大出 入.该房屋处于北京城 区中心地段, 一般交易价 格应为
500 万元以上, 而 李超却以10万元的超低 价买下该房, 二人名为买 卖房屋, 实为王阿姨将房 屋私自赠与自己的儿子 李超.因此, 李超不具有 善意取得的法律情景, 是二人恶意串通 损害丁大爷的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恶意串 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 同应属无效. 第四, 丁大爷没有其他住房, 无法 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丁大爷目前仅 有本争议合同标的唯一住房, 凭老人目 前的经济收入, 根本没有能力购得新的 住房, 失去该住房, 其将无房可住.丁 大爷自己原有住房, 已经给了李超, 李 超并非属于没有住房, 是李超自己把丁 大爷给他的住房出售, 这个后果应由李 超自己承担. 综上, 李律师认为, 丁大爷的诉讼请 求符合法律规定, 恳请法院支持丁大爷 的诉讼请求, 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李险峰律师的 代理意见, 判决确认王阿姨与李超于
2016 年12 月13 日签订的 《存量房屋买 卖合同 (自行成交版) 》 无效.自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 二被告将房屋恢复登 记至王阿姨名下. 维持原判 依法维权 接到一审判决后, 丁大爷放心了不 少, 然而, 继子李超却依旧不死心地提出 了上诉.无奈之下, 老人只得到北京市 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北京 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审核了老人提供的 申请材料, 认为其符合援助条件, 遂再次 指派熟悉案情的李险峰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援助. 在二审阶段, 李超并未提交新的证 据, 仅是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他坚称 丁大爷对房屋过户是知情的, 此外, 在他 看来, 诉争房屋原来是自己外公外婆的 房产, 房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