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2-12-25 |
3.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 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 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兄弟姐妹 死亡前未落户的应提供乡、村两级确认的证明.
(二)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 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 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 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
9
(三)曾患不孕(育)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 明和怀孕证明.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1.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民族身份户籍证 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过 一个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