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2-12-30 |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照市场需求,充分 利用公司拥有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进行电力的生产和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和创造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和公司职工谋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力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
组织电力、 热力生产、销售自产产品;
电力企业内部电力人员技能培训;
合同能源管理;
电力工程施工 总承包;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待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后开展经营业务) ;
招投标代理;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及应用;
煤炭经销;
电力及相关业务的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项目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
自有物业管理;
电力及合同能源 管理相关的设备、装置、检测仪器及零部件等商品的进出口和自有技术的出口(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对外派遣境 外工程及境外电站运行管理及维护所需的劳务人员;
仓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市电力公司和原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 司(2000 年5月,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617,164,197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190,518,219 股,占股份总数的 45.49%;
中国电
4 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363,292,165 股, 占股份总数的 13.88%;
其他股东持有 1,063,353,813 股,占股份总数的 40.63%.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