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2-12-31 |
4 - (1) 《计划》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测、 技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 (2) 《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3)在每季度开始前
15 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 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2.《计划》的贯彻执行: (1)已批准的《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 (2) 已批准的 《计划》 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 (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 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人员,不 得下井作业. (3)必须按照《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 (4)已批准的《计划》 (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当分别送交矿长、 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地测、机电、通风、运输、安全、救 护等业务部门及驻矿安全机构等.有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上级企业的技 术负责人和调度室、安全、计划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 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4.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规程条文】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 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 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执行说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安 -
5 -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的规定,参照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13)的 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 . 煤矿也应当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结合《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应急 救援预案) . -
6 - 第二编 地质保障5. 第二十三条 补充地质勘探 【规程条文】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 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 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执行说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二)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 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有重大变化的.
(三)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的.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 程度不能满足煤矿设计要求的.
(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的.
(六)有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的. 6. 第二十五条 井筒检查孔布置 【规程条文】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 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 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 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 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 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 25m,且不得布置在 -
7 - 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 30m.检查孔的数量 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