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3-01-10 |
2017 年9月―1―目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6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总则
12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16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19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5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8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35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38 培养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45 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图
50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试行)51 研究生英语一外课程免修办法
54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奖优与黄牌的规定
56 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学分实施意见
58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要求
62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有关要求
64 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培养管理的补充规定
66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67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校内工作流程图
74 ―
2 ― 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细则
77 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流程图
81 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82 学籍管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85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条例
95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条例
98 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及申请管理办法
101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管理办法
104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管理办法(试行)107 关于为因公外出研究生办理保险的通知
111 表彰与奖励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115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
118 关于评选哈工大共青团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通知
123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 十佳英才 评选通知
124 关于评选哈尔滨工业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126 哈尔滨工业大学优秀硕士研究生评选办法
129 附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提纲
133 常用电话号码
135 总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2月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 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 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 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 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 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 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 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