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3-01-10

7 ― 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 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 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 士学位的推荐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 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 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 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 培养计划安排进行.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 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 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 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 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 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 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 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 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

8 ―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 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 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 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 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 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 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 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 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 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 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 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 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 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 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 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 安排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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